行政垄断的危害及其法律规制/朱晓东(7)
由于反垄断是一项复杂的高难度的社会技术工作,需要专门的技术知识和专业人员,同时一项反垄断措施的决定和实施还常常会对经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和振动。因此,为了保证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威性和高度独立性,以便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该机构的成员应由具有高深专业知识并能保持公正廉明的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组成。他们既不应在其它政府机构任职,也不得在企业任职,或者以其它任何形式参与市场交易。
第二反垄断执法机构拥有的职权
如果说设立专门机构可以从硬件上保证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那么赋予专门机构以相应的职权则是从软件上确保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威性。反垄断执法机构作为准司法机关,应当拥有比行政机关更为广泛的权力。
1、调查权。这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规制垄断行为时应具备的最基本的职权。具体包括调查垄断行为及相关活动、询问有关人员、查封、扣押有关证据等项权力。查处行政垄断案件需要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因此需要赋予执法机构以广泛的调查权,只有这样才能获得行政主体是否实施了非法行政垄断行为的证据。
2、审核批准权。这是反垄断执法机构拥有的最大的一项自由裁量的权力。 行政垄断有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之分,对于非法行政垄断反垄断法应予以坚决禁止,而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合法行政垄断则应予豁免。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行使这项权力对行政垄断行为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赋予反垄断主管机构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是由《反垄断法》所具有的不确定性特征所决定的。
3、准司法权。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有权根据其调查结果对实施了非法行政垄断行为的行政主体予以制裁。这种制裁权具有准司法性,当事人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反垄断执法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准立法权。即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规制行政垄断行为时,有权依法制定有关规则、实施细则及具体办法并负责解释,以便于对具体垄断行为进行认定。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克服《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提高其可操作性,同时,有利于指导和规范行政主体的行为。
(三)司法层面的规制
德国学者David J.曾经指出“(反垄断法)其地位是宪法性的——张扬基本价值和保护基本权利,以及至少通过司法和行政执法平分秋色的方式进行实施”,“没有司法审查,那么行政法治等于一句空话,个人自由合权利就缺乏保障。司法审查不仅在其应用时可以保障个人的权益,而且由于司法审查的存在对行政人员产生一种心理压力,可以促使他们谨慎行使权力” 。一个成熟的行政法体系应当包括行政机关对其行为无最后发言权并且公民能够通过一个独立的法庭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之合法性提出异议。对我国司法机关来说,有效的规制行政垄断必须把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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