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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的危害及其法律规制/朱晓东(9)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由于行政垄断的危害性,复杂性,决定了只有形成行政监督、立法监督和司法监督的体系,把行政机关内部的纵向督体制和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的横向监督体制结合起来才能对行政垄断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
朱永才,男,1951年生人,河北馆陶人,1976年毕业于河北师范学院,河北博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朱晓东,男,1977年生人,河北馆陶人,河北经贸大学2004级经济法研究生,研究方向:市场管理法。
原载:经济论坛,2005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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