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倪学伟(8)
考察提单面临的挑战和危机的原因,根本的一条就是在于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具有流通性和可转让性,提单欺诈者就是以此为依托进行各式各样的提单瞒骗而获得成功的。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中,由于运输工具速度快,所需时间短,因而空运单、陆运单都不能转让和流通,也不代表所列载的货物本身。正因为如此,在空运和陆运中几乎不会发生仿冒空运单和陆运单进行欺诈的案件。参照空运单、陆运单的这种特点,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针对运输周期日益缩短的现实,逐渐采用相异于提单性质的海运单(Sea-way Bill)来规范各关系方的权利和义务。从各国试行海运单替代提单的情况看,效果是令人鼓舞的。国际海事委员会(Committee Maritime International CMI)对海运单也作了积极的反应:经过反复酝酿,于1983年制定了《关于并入海运单或其他类似单证的统一规则草案》,并将在1990年召开的国际海事委员会大会上进一步讨论修改。此外,联合国贸发会航运委员会在1988年的第十三届会议上也着重讨论了海运单问题,并要求大会秘书处继续密切注意海运单的发展,随时将发展情况通报会议成员国。
海运单(Sea-way Bill)是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和承运人收到由其照管的货物收据。一般来说,当一批货物的目的港明确,收货人为特定的某一人而不需要中途将货物转让时,托运人就可以请求承运人签发海运单。通常承运人只签发一份正本海运单交由托运人保管,以示承运人收到货物,托运合同成立。在海运单的收货人(Consignee)栏内必须详细注明收货人的名称、住址和其他能够辩明收货人身份的事项,除收货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提货,从而避免了因提单项下收货人不明确而可能产生的仿冒、欺诈行径和凭提单错交货的可能。海运单不能背书转让,属于不可买卖的单证,不具有流通性和有价证券的性质。签发海运提单的提货程序通常是:船公司在船舶到达目的港前的一星期向海运单注明的具体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收货人签署这一到货通知后退还船务代理,船务代理根据签署过的到货通知向收货人签发提货单(Delivery Order),凭此提货单在目的港要求承运人交货。显然,在这种提货程序下,只要按照海运单注明的收货人详细情况进行严格调查,就可以保证将货物顺利地交给真正的收货人。
海运单与提单相比,具有三个方面的优越性:(1)在风险方面,由于海运单不能背书转让或买卖,收货人始终不会变更,因而即使海运单丢失或被盗,拾得者或盗窃者也不能凭海运单提货,所以海运单对收货人不存在风险。在采用提单时通行的做法是见单交货,如果提单丢失或被盗至使货物被冒领,承运人对此并不承担责任,这对提单所有人或收货人来说,风险很大。另外,海运单的收货人明确,这就杜绝了伪造运单骗领货物的可能,而仿冒提单在航运业中则是屡见不鲜的。(2)在交货方面,海运单不必也不可能在目的港出示,收货人只需凭船务代理根据到货通知签发的提货单提货即可。在凭提单交货时,有可能由于提单未到而造成滞期费等开支,若由银行担保交货,又会支付担保金利息等费用。(3)在单据交接的程序方面,由于海运单由托运人保管而不必向收货方交接,因此其他单据,如保险单、商业发票等可以在装货完毕之后立即发送有关当事人,加速了单据的运转。而在签发提单时托运人必须向收货人发送正本提单,而提单又是在货物装船后根据大副收据(Mates Receipt)缮制签发的,因而必须等待正本提单签发后才能连同保险单、商业发票等发送有关当事人,这样就延缓了单据的运转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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