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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立法成本/刘建昆(4)
以上各部分之和予以变现,便构成了立法的总成本(Total Cost ) 。经济学上,一般用以下函数曲线表示成本函数。

为了进一步分析立法成本的问题,引入以下概念也许是有用的。
立法平均成本(Average Cost):指制定每一单位的法律规范所投入的成本。我们注意到,法律与有形商品不同,产品之间的差异很大。但是,立法平均成本概念作为一个指标仍然是有用的,其“高低是衡量异国法制系是否有效律的直接标准,是法律支出的晴雨表。”
立法边际成本(Marginal Cost ):指为取得最后一个单位的收益进行生产而追加的立法成本。边际成本曲线告诉我们,立法边际成本先是随着立法数量增多而不断减少,到了一定阶段之后则会随着立法总量的增多而增大。立法边际成本提出来的一个问题是,立法的数量并不是越多越好,当继续立法会带来边际成本增大时,该项立法就可以适可而止了。


二 立法成本的函数:不确定因素分析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立法成本的构成和计算相当复杂。这就要我们对立法成本函数中的不确定因素进行分析,以得出对立法成本的更为明确的认识,并从中找出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收益的途径。
从总体上看,影响立法成本的不确定因素主要有以下儿个:
(一)法律的产生机制。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制定法律的机构自身情况,例如是全国性的还是地方性的,是代议机关立法还是授权立法等。一般的说,全国性立法成本要高于地方性立法,代议机关立法成本要高于授权立法。 另一方面,法律产生的具体过程也影响立法成本。例如,民商法上进行了“个别意思表示、合同特别条款→普通意思表示、合同一般条款→习惯、特例→习惯法→制定法” 这一由非正式制度规范到正式制度规范的渐变的法律成本较低;而
从外国盲目引进的法律如不适合需要则成本会大大高于前者。当然,适时引进并成功的进行了“本土化”的外来法,其成本又会大大低于前者。从这个意义上,学者之间一度争论激烈的法律现代化究竟是西方化抑或本土化是确实存在一条“中间化”道路的。
(二)社会变迁的速度和法律的稳定性。在一个社会变迁速度过快的国家、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频繁变化,导致立法机关不得不对法律文件不断立、改、废,而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现实,立法支出、国家强制力价格等都大大增加:而在一个社会相对稳定,并稳步发展的国家里,立法者只需按部就班的进行立法工作,就足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其立法成本自然降低。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稳定压倒一切”这一口号存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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