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若干问题探讨/许建添(10)
由于在被告人上诉后检察院的抗诉亦适用上诉不加刑,肯定会得出一个疑问:既然抢先上诉就可以否定后面检察院的抗诉,被告人会不会利用这个制度达到逃避刑罚的目的,从而滥用上诉权利?这个担心不无道理,但是笔者认为完全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达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关键在于严把诉讼关:1、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应当提高追诉质量,依法收集确实充分证据,保证程序的合法和合理;2、审查起诉时人民检察院要仔细审查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3、提高法官素质,提高审判质量,防止错判发生;4、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对一审判决必须及时审查行使监督权利,对确有错误的判决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提起抗诉。实践证明,被告人提起上诉的,大多都是因为确有错误发生。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它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也就是说,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没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不开庭审理的方式做出审理,维持原判,这样并未给二审增加多少压力,反而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监督,也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这样一来,对被告人的上诉如果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就可以不开庭审理,不但保障了被告人的上诉权,而且保证了刑事诉讼的效率。
因此,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利,在被告人上诉后人民检察院再抗诉的,适用上诉不加刑是有必要的。
4.3 对于只有被告人上诉后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可以加刑
这个问题在理论上颇具争议,大致有:
第一种观点,发回重审案件可以加刑。比如,“对于依法发回重审的案件,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查清事实,补充证据后,……可以判处比原判更重的刑罚。”[17]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时不得加重原判刑罚,不适用于发回重审的案件。”[18]
第二种观点,发回重审案件绝对不可以加刑。有观点认为,发回重审的案件是二审程序的派生,间接的由当事人的上诉引起,若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实际上是以变相加刑的方式否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任何变相加刑的做法都不仅会破坏上诉不加刑原则,而且必然导致被告人在行使上诉权上的种种顾虑。还有学者认为,“一般而言,为了保证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真正贯彻实施,其效力范围应不局限于第二审,否则难于真正消除上诉人的顾虑,保障其上诉权不受侵害。”[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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