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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若干问题探讨/许建添(15)
长期以来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严重的阻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发展与完善。实体真实主义者忽略了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将个案打击视为终极目标,以刑不抵罪等狭隘思想反对扩大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甚至出现废除论者以实事求是为口号把刑事司法的内容限定在查明案件和对犯罪的处罚上,反对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一种思想的历史倒退。程序法已不再只是实体法的助法,有其独立的内在价值。一部公正、民主的程序法的实施,体现了诉讼主体的主体地位,是法制、民主的标志,使得刑事诉讼呈现出理性,同时通过“让人们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正义,是现代法制的基本要求。刑事诉讼的目的也已经不再是单纯的为了惩罚罪犯,其更大的目的在于对后人的警示作用,警戒可能犯罪的人,以及保护将来的可能受害者不再受侵害。因此,我们应当努力完善作为刑事二审程序的基本原则之一的上诉不加刑原则,适当扩大其适用范围,为被告人利益的抗诉或自诉也不应当加刑;同时又要杜绝变相加刑,充分保证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实现,从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更好的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
结语
二十一世纪的中国要加快法治建设与改革的步伐,程序的建设是关键,程序的张扬与合理化是关键之关键。我们应当充分借助司法改革这一契机,接受新思想新观念,对我国的程序观念来一次脱胎换骨的改造,坚决捍卫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地位与作用,完善这一正义的理论,使其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填写重要的一笔。

注释:
[1]参见陈卫东著:《刑事二审程序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76页。
[2]一般认为“上诉不加刑”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同一刑种,不得加重刑罚的数量,如不得加重刑期、不得加重罚金的数额。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把缓刑改判为实刑,其中包括有期徒刑缓刑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3、不得在原判主刑的基础上改判增加附加刑。其中包括改变原由的附加刑种为重于远附加刑的附加刑以及原判已判处附加刑而改判增加附加刑刑种。4、不得把原判的较轻刑种改判为较重的刑种,如,不得把有期徒刑改判为无期徒刑或死刑,不得把原判管制或拘役改判为有期徒刑。5、在数罪并罚案件中,不得因此罪被否定或减轻处罚而加重对彼罪的处罚。6、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
[3]徐益初.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诉讼法学新探》.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03页。
[4][英] G•••汉德和D•本特利著. 《英国法律制度》. 1977年第六版第八章,其中译文见《法学译丛》1984年第3期,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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