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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研究/王学孟(12)
对于滥用职权罪的刑罚裁量,笔者建议慎用缓刑、免刑。原因:一是,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比较高,其具体标准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可见,滥用职权罪一般都给社会造成巨大损失,在群众中产生恶劣影响,要是再无故适用缓刑,则会加剧群众心中“官官相护”映象,加剧群众对官员以及司法的不信任感,不利于法治建设。二是,我国一直在提倡从严治吏,对官员滥用职权的行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处理方式不符合我国的刑事政策。三是,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利于我国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
建议对滥用职权罪的公务人员进行分类,第一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中国共产党各级领导干部,第二类是其他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对第一类人员只有在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并有重大立功的条件下,才适用缓刑,对第二类人员可以视情形考虑谨慎适用缓刑。对于职务犯罪以及滥用职权犯罪,限制适用缓刑应该从立法的角度加以考虑,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对公务人员职务犯罪进行严厉打击,而不是停留在几个会议或专项活动中。
(三),滥用职权罪刑罚的执行。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滥用职权罪罪犯可以积极考虑适用假释、减刑等执行措施。主要原因是刑法的目的在于打击和预防犯罪。依据我国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在从业上有些限制,其再犯职务犯罪的可能已经几乎没有了。所以,个别预防已经实现,假释和减刑相对于缓刑来说,其处罚较重,加大了职务犯罪的成本,会收到积极的社会预防效果。其他原因是从事公务的人员大都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多年来接受了党的教育,容易接受教育改造。因此,在刑罚执行中,对于满足假释和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应该积极适用假释和减刑。当然,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于其他满足假释和减刑条件的罪犯也应该积极适用假释和减刑,一方面为社会提供了劳动力,另一方面降低国家关押罪犯的成本,还有很重要的作用是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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