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三审终审的经济学分析/王学孟
民事诉讼三审终审的经济学分析
―――评《民事案“三审终审”不如强化抗诉职能》
王学孟(北京房山区检察院)
如今司法改革已经成为热点话题,各种问题的改与不改正在进行着激烈的争论,但总体上来说,改的呼声高一些,因为近来民众对司法腐败或者是司法不公意见很大,特别是很多地方对司法的干预严重影响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仰,制约了法治建设的步伐。
在符合民众心声的司法改革进程中,反对的声音不时影响着司法改革的脚步。2005年9月20日检察日报上的一篇文章就是一种反对的声音,这篇文章的题目就是《民事案“三审终审”不如强化抗诉职能》(以下称《民事案》)。看到标题我就觉得不对劲,因为它不想赋予民众更多的权利,至少是不想给当事人提出三审的权利。经济学上讲一个关于效用的问题,其中涉及的一方面就是效用递减规律,形象的理解就是当一个人感到饥饿时吃一个面包与吃饱之后再吃一个面包的效用是不同的,效用问题涉及到的另一方面就是效用的最大化,形象说就是当一个人吃饱之后再吃一个面包跟吃一个水果的效用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如果有多种选择,那么总效用会更大。但是《民事案》一文只给面包吃,不给你水果吃,只把水果放在当事人接触不到的地方。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是四级两审制,也就是对大多数案件来说三审这个“水果”是存在的,可是我们现在还不允许当事人吃这个“水果”,现在有的人想拿给当事人吃,而有的专家学者却反对,当事人对“水果”的渴望似乎都超过了我们的想象,可是当事人自己是拿不到的,可见《民事案》一文的作者有些可恶。
《民事案》一文的作者拒绝给予当事人提出三审的权利,其中一个理由是要实现司法资源的效用最大化,其引用波斯纳的意见“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经济耗费,不仅是司法活动所应追求的目标,也是设计、评价一项法律程序效率高低的重要标准”。我认为,这是作者的一种误解,对于相同的产出而言,当然是耗费越少,效率越高,但我们是要更多产出,费用上涨并不一定会导致效率的降低。
司法首先要求的是公正、公平,再次才考虑效率,经济的考虑应该是次后考虑的问题。因为司法是为了实现法的自由、秩序、正义等最基本价值,效率、利益等是一般的价值,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们应该牺牲一般价值来保证基本价值的实现。《民事案》一文的作者可忙着先为大家省钱,把法律的基本价值扔在半边,是本末倒置了。当然,诉讼是讲求效益的,但效益不等于效率,只顾效率就把司法当作了儿戏。 我认为在法治逐渐深入人心的过程中,我们要最大限度地为实现法律的基本价值而努力,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再说三审的效率与民事抗诉的效率谁高谁低是一个实证问题,并且对具体案件不是绝对,我们没有理由说三审效率低于民事抗诉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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