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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正义的操守——律师职业的“非道德性”分析/刘英博(6)
在一件刑事案件中,律师替一个他明知有罪的人辩护是完全妥当的。非但如此,而且律师还可以收取费用,他可以出庭替一个他明知有罪的人辩护并接受酬劳而不感到良心的谴责,假如被告所请的每一位律师都因为他看上去有罪而拒绝接受办理该案件,那么被告就犹如在法庭之外被判有罪,因而得不到法律所赋给他的受到正式审判的权利。……假如他因为认为一个诉讼委托人有罪而拒绝替他辩护,那么他便错误地侵占了法官和陪审员的职权。
其次,律师还要为当事人保守秘密以保障其诉权,这是基于职业道德和双方契约的双重要求。在这个问题上,律师可以分为两种人:一种人保守当事人的秘密,绝不会主动向对方或法庭提供对自己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另一种则会在发现自己的当事人确实应受惩罚之时倒戈相向。后者一定会得到大众的欢呼,但前者却是现代对抗制度下当事人真正需要的。最后,出于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和程序的要求,律师往往要独立办案,不得和法官、检察官等非正常接触,犹如“独行侠”游离于生活之外;而对于需要调查取证或有关于案件审理的活动,律师却又全力参与,和与案件有关的人广泛接触。此时大众就会担心律师的活动会影响到法官的判断力,这是基于媒体报道的律师违规行为等表面现象作出的冲动臆想。律师如果做出了违法的行为,当然也突破了职业道德的底线,从职业内部的角度专业评判,这和本文的“非道德性”是有本质区别的。

三、对律师职业“非道德性”的评述

(一)律师职业的“非道德性”的积极作用
1、律师职业的“非道德性”有利于促进社会正义
如果说因为律师职业由于过分执著追求程序正义而无法促进社会正义的话,笔者对此坚决反对。社会正义是一个庞大的范畴,并不仅仅包含了实体正义,只是它表现的更加明显。笔者认为律师促进社会正义因其“非道德性”而有独到之处:(1)辅助性。律师不是法官,不是检察官,不能像他们那样面对违法、犯罪挺身直言,惩恶扬善;但律师通过在法庭上的努力,协助法官、检察官和当事人共同追求法律事实,坚决捍卫法律保护的权利,其实正是支持了国家公权力维护社会秩序。(2)个体性。一个律师的服务不是针对全社会的,穷其一生也可能只和几千人打过交道。而律师集团是一个庞大的团体,这个团体几乎可以覆盖我国所有公民——只要他们需要法律上的帮助。律师们的目标就是通过对多个个体的服务来促进社会正义。(3)间接性。律师只担任辩护人和代理人的角色,他们仅从局部一个位置来关注法律问题,仅从委托人的角度来考虑问题,保护一个个体的合法权益是他们职责的全部。也许有的当事人一生就只打一次官司,如果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就很有可能丧失对法律的信仰。律师的工作就是要尽力实现对个体的保护进而实现对全社会正义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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