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正义的操守——律师职业的“非道德性”分析/刘英博(8)
(二)律师职业的“非道德性”的负面影响
如所有的事物都可从正反两方面评价一样,“非道德性”当然也有不利于律师职业的一面。由于律师职业“非道德性”成因复杂,没有经过系统法律学习的大众根本无法理解,甚至有的法律专业出身的学生也会产生误会,这使大众对律师业的评价一直不高,对律师尊重不够,付出了巨大努力而得不到社会的认可使律师职业的发展前景略显暗淡。“非道德性”和“非道德”虽然含义迥异但却界限模糊,律师在行为处事的过程中如果不多加注意就有可能滑过“非道德性”的底线而沦丧道德,这时候不单单会违背职业道德,而且还有可能违规违法;如果有人打着“非道德性”的旗号作有损道德的事也无疑会让律师的声誉和司法权威受损。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慎重对待“非道德性”才是今后律师职业建设的重要内容。
结 语
律师职业道德的作用在于支配律师的行为,影响律师的心态,规制律师的思想,把拥有高超法律技术的律师按对委托人和法制应尽的义务优先于个人利益这样的标准组织起来,使其把法律的非道德性控制在最低限度,同时彰显职业技术中的道义成分。基于律师职业道德的重要作用,其建设也倍受关注,还没有哪个职业的职业道德法典比律师职业道德规定得更加详细。自197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了专门小组,开始起草律师条例至今,全国已有律师10万多人,律师事务所9000多家,其发展速度之快是令人震惊的,但律师业在中国还是一个年轻的职业,还有很多的领域的研究是不完善的。因此,笔者认为对律师职业道德性质的研究应当着眼于律师的角色环境中,将其作为一个整体去理解;然后参考对其建设的立法目的,法律、社会对其的角色期望;最后也要考虑对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评判情境等诸多因素。只有对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作出综合、全面、客观、理性的规定,才能正确指引律师业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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