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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田景仲
作为自由意志外化的伦理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书札记

田景仲


内容摘要:本文立足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自由意志这一核心概念,并将其根植外化于黑格尔的伦理体系当中,试图从自由意志的角度来重新解读黑格尔伦理体系的三大要素,即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
关 键 词:黑格尔 自由意志 外化 伦理 家庭 市民社会 国家

一 自由意志初探
(一)自由意志的提出
奥古斯丁在哲学史上的贡献颇多,而在其众多的贡献当中,其最突出的贡献就是他通过追问罪与责的来源和根据而开显出人的另一维更深刻的超验存在即人的自由意志,由此开始了伦理学从“幸福生活指南”向“罪- 责伦理学” 的转向。这种奠定在对自由意志的觉识基础之上的罪- 责伦理学不仅使人在本性上区别于他物,而且使人在格位上与万物有别: 因为有自由意志,人的存在才获得了正当性品格,也只有自由意志,人的存在、行动才有正当不正当的问题。奥古斯丁甚至说“没有自由意志,人便不能正当地行动”
(二)自由意志是一种权能
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在实际生活中成为自由意志的承载者与度量者。因为你被赋予了自由意志,被抛入了自由,也就是说,你赋得了这样一种权能,即你完全能够只从自己的意志出发决断自己的意愿,能够把自己意愿什么和不意愿什么完全置于自己的意志支配之下。正是这种权能,便使个人获得了这样一种绝对的法律属性,即他在与他者发生法律关系时,他必须被允许根据自己的意志决断去生活和行动。由于每个人都赋有自由意志,因此,“必须被允许根据自己的意志决断去生活和行动”是每个人赋得的法律属性,而且每个人的这种法律属性是绝对的、不可替代的。
(三)自由意志是人的绝对尊严的来源
由于每个人赋有自由意志,使每个人成为他自己存在的目的本身。正如前面所言,既然自由意志使每个人都能够只根据自己的意志决断去生活和行动,而不必以任何他者的意志,哪怕是最高存在者的意志为根据,那么也就是说,每个人的存在不以任何他者为目的,而只以自己为目的。这恰恰是每个人的绝对尊严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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