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与弱者保护理论/王俊(5)
四、适当延长或取消民事诉讼特别是消费领域的诉讼时效限制。
1、 由于现在消费环境的复杂化,消费者对消费侵权的甄别能力相对下降,尤其在医疗、美容等表现为隐形消费侵权的领域其侵权结果的呈现周期较长。如今年3.15晚会暴光化妆品含汞量超标的案例,等到消费者受到汞中毒的侵害呈现的时间需要2年以上或者更长的时间,而到这个时候消费者采取维权措施却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从而告状无门,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进而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2、 普通消费者尤其是农民由于在维权的过程中调查取证渠道的局限性,要收集到足以证明自己被侵权的证据需要相当长的时间,那么诉讼时效的限制就无疑是在消费者身边安放了一枚定时炸弹,等时效一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便也一同付之东流了。
3、 根据我国现在法制建设的状况及全社会整体法律氛围的形成情况,我们的消费者在遇到侵权行为进行法律选择与否的问题上还有一定的犹豫性。有鉴于此,可考虑适当延长诉讼的时效,甚至可采取侵权责任终身追究制,以`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采用延长诉讼时效的办法来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这样一来可能会增加相关法律机关办案的难度和成本,但这和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及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向普及化、规范化迈进的长远利益相比其消极因素是微乎其微的。
如果说新世纪的到来是人类更为进步的时代,那么这其中必然包括着基于社会实质公平对弱者的倾斜性保护。这种保护不仅意味着应尽可能全面地为现实中的弱者提供畅通无阻的法律救济途径,而且也意味着通过法律救济途径,弱者能及时地获得无论在保护广度还是深度方面都足以弥补其劣势的救济。“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对于立法者而言, 要洞察现实生活中强弱对比的变化,及时界定弱者群体的范围,形成有效的保护措施,付诸立法实践;对于执法者,要全面地执行法律,使弱者保护的法律规定得以实现;对于司法者,要正确把握弱者的含义,未有规定的法律漏洞,应运用公平原则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尽量维护弱者的利益。
随着我国科学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我们消费领域的不断拓宽,这就更需要我们在消费立法方面把握弱者保护原则,紧跟时代步伐,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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