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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再思考/黄启军(5)
法院对诉讼的裁决无论在哪一个国家都代表着一种神圣的权威,是国家意志的具体体现。法院作出的裁判和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具有确定的效力,在通常情况下,不许当事人再行争议,也不许法院随意变更或撤销。但由于纠纷的发生有错综复杂的客观原因和人为因素,再有加上法官的认识能力和水平有限,使得错误裁判的存在不可绝对避免。 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而承认错误的合理性,让错误裁判永远存在。如果将错就错,继续维护错误裁判的效力,势必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削弱公民对司法公正的足够信任,进而对国家权力产生质疑。消灭错案,把对生效错误裁判的纠正纳入诉讼的轨道,才能确保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最终救济。为此,各国都毫不例外地设置了纠正终审裁决错误的各种制度,这是权利救济发展史的必然选择,也是诉讼制度不断完善的最终结果。
⑵程序保障论
1980年我国台湾地区所倡导的突袭防止论,在80年代以后逐渐拓展、深化为处理民事诉讼法上许多个别问题的最高标准,此可推崇为程序保障理念的体现。程序保障论的基础及核心为程序主体权原则,它要求程序制度的制定者(立法者)及运作者(如法官)在运用现行法时不仅应致力于保障程序关系人(包括诉讼当事人)的实体利益,也应防止对其造成程序上的不利益,以便使其平等拥有自主地追求实体利益及程序利益的机会 [6]。从深层次的意义上来说,程序保障论是宪法关于保障公民财产权及自由权的规定在程序法上的体现。在确保裁判公平与效率的前提下,民事诉讼法应赋予利害关系人充分的程序保障权。
我国再审程序依据程序主体权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至182条中设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赋予了当事人直接向法院声明不服的权利。同时《民事诉讼法》第175条和第185条分别规定了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再审和人民检察抗诉两种审判监督形式。其立法初衷都在于对生效裁判进行防错纠错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裁判的真实性和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正是程序保障所追求的目标和期望实现的效用。
(四)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在于通过再审,对哪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实施诉讼补救措施,从而有效得保证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和合法性,维护我国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它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⑴再审程序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司法工作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勿庸置疑,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依法作出生效裁判绝大多数是正确的。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以及各种主客观原因,有些案件即使经过终审,也难免出现错误的裁判。对此,只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本着有错必纠和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得予以纠正,才能确保生效裁判的合法性、正确性、保证案件质量,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审判工作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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