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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再思考/黄启军(6)
⑵再审程序是诉讼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如果民事诉讼法不设立民事再审程序,则在民事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时,只能是束手无措。这样,就不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民事再审程序,规定诉讼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再审,就从根本上保障了诉讼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权利的行使,有利于通过这最后的救济程序,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 现行再审程序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八十年代以来,我国法院系统的审判方式改革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一直同步进行。但在改革初期,审判方式改革的问题并未能引起人们的关注,也尚未提到司法改革的议事日程。随着民事、经济纠纷的大量涌现,改革的矛头逐渐指向了法院的审判方式。其中,民事再审运行机制所沿用的传统模式,在历年来的司法实践中都处于亟待改革中。其中,一九九一年的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作了重大的修改和补充,增设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以及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抗诉的权力。从而使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监督作用得到法律的保障。体现了民事再审程序在审判监督地位中的重要作用,对于依法纠正错案,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提高法官的办案质量,都起到了非常突出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不断推进,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法院审判机构、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认真总结和反思近十年的司法实践,不难发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再审程序在一定意义上确实尚欠不足,其弊端与不足日益凸显,亟待改革。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如下:
(一)对民事再审程序指导思想的反思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仅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也是指导我国司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党的这一原则作为立法指导思想来设置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不可否认,“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对于法院提高办案质量,树立人民法院的形象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其积极意义,在于重视和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充分体现了实体公正,尤其强调了个案的实体公正,意在使每一个案件都得到正确处理,使每一个错案都得到彻底纠正[7]。应当说,将实事求是作为我们党的思想路线无疑是非常正确的。然而,同时也应当看到: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联系起来,作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指导思想,而不考虑民事诉讼自身的特点,则必然会产生片面性。
“实事求是”要求人们通过循环往复的认识最终认清事件的客观真实面目。而依照传统的司法理念,民事诉讼中所称的“事实”,是指通过合法程序,以证据为基础而支撑起来的“事实”。因此,审判程序中所称的“事实”,已经不是案件原来的客观状态,而是由证据证明的过去情况的法定表现。对于这种“事实”的清楚认识,不可避免的加入法官对这种客观状态的主观感受乃至内心确信。另一方面,作为法官既不能无限期地去调查案件,更不能回朔到案件发生的时空中去,法官只能通过严格的诉讼程序,依靠证据的采信,最大限度的发现案件事实。也就是说,客观真实的再现事实,受到时间、条件、证据等因素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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