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信用机制的法律保障/滕明晔(13)
4.2.2 虚假信息是我国证券市场信用缺失的根源
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践来看,由于证券法制体系的不完善,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着诸多不足。举个例子来说,证券市场在我国建立于1993年,规制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却是在1999年《证券法》实施后才得以确立的。据财政部2000年公布的对159家企业199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结果,资产不实的有147家,所有者权益不实的有155家,利润总额不实的有157家。从这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失实的程度。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发布不实信息导致广大投资者获得虚假信息,利益受到损害。这在当前已经成为是我国证券市场信用弱质的最主要原因。综观形形色色的违法案件,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①信息披露不准确。有的上市公司对公司盈利预测以及经分析具有严重的掺水现象。②信息披露不及时。很多上市公司对于本企业的亏损、以及企业财产被查封、冻结、拍卖,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等不利信息不及时披露,导致在一定时间内公众不能得悉这些重要的信息而做出错误的投资,利益受损严重。更有甚者,有少数人利用掌握的这些重要信息进行投资策略的调整,规避投资险,误导他人来牟取暴利。③信息披露的随意和不全面。有的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的场所的选择上有一定的随意性,对自身有利的信息不惜故意夸大,对于那些对于自身不利的消息一言带过或者干脆不提。[15]
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的这些问题,违背了证券交易的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重威胁着证券市场信用机制的健康发展,也造成证券市场秩序的紊乱。归结其原因,主要是:①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约束力不强。我国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我国的《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从我国证券法的实践可以看到,虽然在立法中做出了强制披露制度,由于法律本身过于笼统,导致强制披露的目的并不能完全实现。②会计准则明显滞后。会计准则是会计报表制作的依据,而我国目前所实行的会计准则,对会计报表的内容及项目要求过于笼统、简单、宽泛,致使一些公司在制作会计报表时,总是强调自身行业的特殊性,规避会计准则中一些项目或者滥用会计准则中给与企业的选择权,根据自身学要制作会计报表。导致在同一行业的上市公司的会计报告缺乏统一性、可比性。③审计环节存在明显弱化现象。按照国际惯例,上市公司会计报表审计是为了鉴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偿债能力,为政府、投资者、信贷者及上市公司的股东提供价值判断的依据。审计人员必须就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审计过程中必须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准则、标准和程序进行审计,以保证审计的结果具有准确性和公正性。而在我国,因为审计制度本身存在漏洞,审计人员的缺乏独立性,使得他们往往在权力的左右和利益的驱使之下为上市公司造假。最终导致审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虚设。④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对于有证券欺诈行为的上市公司的法律责任规定得过于原则化,处罚也相对较轻。就披露虚假信息法律责任来说,也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发行人、生效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证券欺诈所构成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投资者的损失的计算标准等也没有相关的规定。导致追究上市公司因披露虚假信息的民事责任时无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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