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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信用机制的法律保障/滕明晔(15)
4.2.5政府监管的功能缺位导致信用缺失有恃无恐
目前我国证券发行已经从单纯的行政审批制改为核准制,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就大多数上市公司而言,仍然是原来行政审批制下的产物,现在披露的许多上市公司弄虚作假、欺骗上市无不跟当初的行政审批把关不严有关。管理层的政策取向一直都是“在发展中规范”,“发展第一位”的定位必然导致在实际监管中“网开一面”。一系列的造假事件如大庆联谊、郑百文、综艺股份、银广夏被曝光后,引来媒体和社会公众的愤怒声讨,管理层也高举“达摩克里斯”之剑,似乎“山雨欲来风满楼”,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媒体热炒之后就没了消息,证监会的重锤也是“高高举起”,“轻轻落下”。另外,证监会的监管时机也多以事后处罚为主,而事前、事中监控不足。今年4月2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对违规操纵“亿安科技”股票的四家公司没收非法所得4.49亿元,罚款4.49亿元,但是那四家公司中,一家已被吊销,另三家也已“人去楼空”。银广夏事件并不是由监管当局发现的,而是由一名记者揭露出来的,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17]
另外,对于市场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责任不明确,使得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往往借助自身的信息优势,兴风作浪,误导投资的导向而获得暴利或者转嫁危机。而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对违反禁止行为规定进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责任规定不明确、不全面,对保护弱势的中小投资者和救济受害者极为不利。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违法行为人所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与其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不对称,造成法律责任和制裁缺乏约束力和威慑力,违法活动屡禁不止。
市场交易行为的信用约束机制的不完善,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受到损害后又没有完善的法律给予合理、公平的救济。使得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用丧失信心。

第五章 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信用体系的法律措施
信用既然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础,那么反映在证券市场中的信用关系应该是积极的,正相关的,是一种可供投资者信赖的关系。要建立有利于证券市场发展的信用关系,我们必须规范与证券市场相关的各种要素的行为,强化各种要素的信用意识。2001年以来证监会先后公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独立董事条例》。《准则》在《公司法》所确立的基本框架内,弥补了《公司法》的缺陷和不足,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提供了规范:⑴强调平等对待所有股东,保护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⑵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有关公司财务状况的信息。⑶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保护中小股东利益。⑷规范控股股东行为,确保公司的治理与法规和社会价值相一致,为公司利益而非为主要股东的利益。强化对于公司董事违规的责任追究,建立和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准则》的公布和实施,必将会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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