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证券市场信用机制的法律保障/滕明晔(16)
5.1完善上市公司的信用约束机制
公司的存在和发展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股份公司与股东、股份公司与银行、股份公司与证券交易市场均由信用关系维系着,如果脱离这种信用关系,股份公司似乎无法存在。因此,在我国,股份公司成立或者股份公司上市交易之前,应对公司加强信用意识教育和监管,并建立相应的制衡机制,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设立独立董事等。同时对公司的违法经营、弄虚作假等行为要绳之以法,严惩不贷。
5.1.1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确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由于信息不对称的现实问题和潜在的内部交易利益的诱惑,大股东往往也不愿意积极参与公司治理而采取在监督上搭便车,明显不利于公司治理。这时候强调透明度对于中小投资者就显得格外重要。透明度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是如何使用好股东和贷款人及其他资金提供者的资金并以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向其提供准确无误的财务报告,一个好的公司治理,是鼓励公司向公众披露更多有关公司表现的信息,包括提供有关公司的财务状况、流动性和偿付能力资料等,并且确保这些信息的及时性与客观性、充分性与完整性以及真实性与准确性。
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确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也就是前文中我们所论述的加强控制股东对中小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诚信义务。该诚信义务应该包括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两个方面。忠实性义务属于客观性义务、道德性义务和消极义务,它要求控制股东行使控制权时除了考虑到自己的利益之外,还负有认真考虑其他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义务。不得使自己的利益与之发生冲突,符合公正的要求;注意义务是一种积极义务,它要求控制股东在行使控制权力时,应当将因资本多数决而无法直接表达自己意愿的中小股东视为信托人,对所托之事必须履行一个善意管理人应尽的主意,即必须以诚信的方式、以普通谨慎之人应有的注意从事活动,不得怠于履行职责。[19]
5.1.2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供给的真实性是改善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信用状态的关键。实质资本运动的真实信息是证券市场正常定价的基础,因而也是证券市场信用增强的关键。为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实践中我们应该把握的原则和方法:
首先,建立严谨的上市信息披露原则。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必须符合以下几项原则:⑴真实原则。即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客观真实,不能存在任何主观、人为臆断和任意的推测;⑵充分原则。即要求将各种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予以全面披露,除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披露的商业秘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及依法可以不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外;⑶准确原则。即披露信息必须确切表明其含义,其内容与表达方式不得使人误解,所使用的语言表达的含义应当具有唯一、确定性,不能含糊其词;⑷及时原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内容具有现时性;⑸适用原则。指所披露的信息容易被投资者利用,使用方便。即所披露的信息易于被一般的投资者接近和获取,它容易被理解。


总共2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