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信用机制的法律保障/滕明晔(17)
其次,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给予合理限制。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还应做到合理、有效,有利于公众投资者的知悉。因而,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方式、方法、披露的地点等应该根据我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加以严格的限制和坚决执行。
此外,证券信息披露责任问题。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从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来看,投资者在法律上找不到维护自身权益的具体途径和措施。《证券法》在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也严重失衡。对违法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规定占绝对多数,内容也相对详细,可操作性较强;而在私法责任方面,规定却极少,不具可操作性。多处出现明显的立法空白。就证券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幅度、范围等,《证券法》应当加以明确规定。应借鉴西方国家一些做法,比如在发行阶段,明确规定投资者因信息虚假而遭受损失,具有解除合同及请求补偿损失的权利;在交易市场上,可参照各国证券法的规定,受害者购买证券实际所支付的数额扣除请求赔偿时的市场处分价格,或请求赔偿前受害者已处分该证券的价格。若负赔偿责任者能证明原告所受损害的全部或部分,是违反信息披露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则对该损害的全部或部分责任不负赔偿责任。[20]
5.2完善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我国对信息的监管主要在政府管理部门,从立法到执法都由政府管理部门运作,证券交易所处于一线监管位置,行业协会所起作用较少。应逐步明确几个监管主体的任务和方向,完善由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行业协会共同构成、功能互补的监管体系。证监会应集中精力查处内幕交易和其他违反信息披露法规的案件,产生应有的威慑作用;而证交所监管的核心是通过上市规则和上市协议来制约上市公司遵守信息披露规则,负责日常的信息披露工作;证券协会则要充分发挥作用,制定内部自律性管理规则,对违法成员进行相应处罚。
在这一体系中,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是保证信息披露真实的第一道屏障。中介机构在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时,要勤勉尽责,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公司的有关文件、数据、实物和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自己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保证责任。除中介机构外,证券分析师、股评家以及证券公司的专业分析人员利用其专业知识对众多的市场信息进行筛选、梳理、核实、分析,准确、客观地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服务,他们也承担着揭露虚假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做出正确投资决定的重要职能,是保证信息披露真实的第二道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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