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信用机制的法律保障/滕明晔(18)
上述监管体系实际上是发挥证券市场内外多种力量,分工负责,共同对虚假信息披露的行为进行监管,其中证券监管部门通过对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进行事前监督;中介机构、股评家、媒体通过对信息的查实、分析构成事中监督;对虚假信息披露的行为加以严厉的法律制裁则是事后监督。例如规定注册会计师因串通舞弊或重大过失而不能发现上市公司重大会计造假,致使投资者和债权人蒙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对违规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应由目前的行政处罚为主,逐步过渡到行政处罚与经济处罚并重。充分利用经济杠杆迫使注册会计师强化风险意识,提高执业水平。[21]
此外,尽快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信息披露可靠性。一方面,加快具体会计准则的出台与实施。会计准则所规范的是被披露信息的内容实质,建立并严格执行一整套会计准则,是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制度前提。已颁布的具体准则对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但股票市场上的变化层出不穷,应迅速建立起完整会计准则体系,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打好基础。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要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在充分借鉴国际惯例、跟踪国际审计准则最新发展、弥合合理期望差距的指导方针下,应进一步强调独立审计准则的可操作性和对准则体系不断补充、修订与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作为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权威性标准和衡量注册会计师业务质量的尺度,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必将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注册会计师只有坚定不移地遵守独立审计准则,才能保持其独立性,更好地为广大的中小投资者服务,真正起到经济警察的作用。
5.3完善市场交易行为的信用约束机制
在完善对上市公司等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的相关信用约束的同时,应该对市场交易行为的信用加以约束,这是完善证券市场信用机制法律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前面我们分析了,完善对交易行为的信用约束,主要是明确对于内幕交易、操纵价格、恶意炒作,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等不正当证券交易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对受害者予以合理、及时的救济。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上述禁止交易行为做出了诸如事前监管、事后救济等措施规定。如:证券管理机构在事后取消或者暂停证券商的注册资格,取消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承担刑事责任等。香港《证券交易法》做出了赔偿5万港币及监禁2年的规定。就受害者的救济来说,日本的《证券交易法》规定,从事假现买卖、操纵市场行情的人,需要向证券市场上买卖该有价证券的人,或者办理委托买卖所遭受损害的人负赔偿责任。另外规定了赔偿的年限。[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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