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信用机制的法律保障/滕明晔(8)
2.3市场交易行为的信用约束机制
完善发展的证券市场的信用机制还包括对市场交易行为的一系列的信用约束机制。对证券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和对其行为的信用约束是相辅相成的。对交易行为的信用约束是证券市场信用机制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只有完善对交易行为的约束,完善法律的相关规定,严格予以执行,才能切实的保护证券市场各参与主体的切身利益,使信用机制得以完善,保证证券市场得以运作有效。这就需要对一些违反证券市场运行规则的不正当的交易行为加以约束。在《证券法》中,该类不正当交易行为主要包括内幕交易、操纵价格、恶意炒作,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等违法证券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之一。它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根据法律的规定,凡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均属内幕信息。《证券法》规定了8种信息为内幕信息。如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等。《证券法》还规定了7类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如发行证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及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等。操纵价格也属于《证券法》规定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操纵价格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法律规范对操纵价格的情形与手段,做出了法律界定和描述。它包括:①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对敲、对倒)。③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此外,关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中,还对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损害客户利益、违法恶意炒作的情形,做出了禁止性规定。主要包括:禁止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保证金);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公司的股票等。[10]
在市场交易行为信用约束方面,一个完善的证券市场信用机制应该是对该类行为给予明确的界定,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种类、责任的承担、处罚以及对受害者的救济做出详细的法律规定,并且采取多种措施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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