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信用机制的法律保障/滕明晔(9)
2.4执法监管的信用
法律的保障是法律法规的确立和健全(金融有关立法,非金融有关立法,失信惩罚机制)是证券信用机制及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保障。世界各个国家和政府对之都高度重视。信用法律环境的确立能够使政府和信用管理专业公司的诚信数据的收集做到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取得;能够限制消费者个人数据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数据自由传播,从而合法地传播和经营经过处理的数据;同时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使与消费者个人进行信用交易的金融机构和赊销商取得授信的依据。
在信用管理方面法律最健全的是美国,相关法律约有17项。其中约3/5是消费者保护法律,由美国政府的联邦交易委员会(FTC)负责主要执法和权威解释。而另外2/5属于规范金融机构向市场投放信用类的法律,由联邦储备委员会(FRC)负责主要执法和权威解释。这些法律以《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消费者个人对资信报告的权利并规范了资信调查机构对信用报告的传播)、《平等信用机会法》(不得因种族、宗教信仰、年龄、性别等因素做出歧视性授信决定)、《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规范追账机构对非工商企业的自然债务人的追账实践),《诚实租借法》(一切信用交易条款都必须向消费者公开,使其充分了解内容和效果,并可与其它信用条款比较)、《公平结账法》(保护消费者,反对信用卡公司和其它任何开放终端信用交易的授信方在事前提供给消费者以不精确的解释和不公平的信用条款)和与银行有关的《信用卡发行法》(禁止信用卡机构不经本人许可即发卡以及规定了信用卡盗失所产生损失的最多负担即50美元)、《电子资金转账法》(对通过电子转账的收据、通知、定期对账、公开信息等的要求,给受款人进行安全保障,并包括惩罚条例)最为著名。对稳定美国经济,保护消费者隐私权,规范信用交易秩序,明确惩罚机制和解决一些特殊的社会问题,起到了相应作用。
德国、英国也非常注重信用管理相关的立法。其中德国的《通用商业总则》、《个人数据保护法》,欧盟的《欧盟数据保护纲领》以及英国的《消费信贷法》较为著名。在亚洲,日本的《分期付款销售法》,台湾的《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细则也已出台。[11]
而我们国家目前的法制环境是不利于证券市场发展的。立法上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在执法的力度也没有达到应该有的效果。纵观证券市场的一系列难题,总结我们在解决这些难题时的经验和体会,挖掘、分析其深层次原因时,都可归结到一点,即证券市场必须是讲信用的市场,必须是用严密的法律、法规、制度来规范各种信用关系的市场,必须是从监管部门到证券公司及上市公司都讲信用的市场,必须是市场的一切管理、交易活动都讲信用的市场。做到人员、财务、资产、机构完全分开;要明确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职责,规范董事会的构成与议事程序,提高外部董事在董事会的比重,增加合格的独立董事和小股东推荐的董事,加强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要逐步修订《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逐步制定保护股东权益的措施;要加强信息披露、反欺诈、反垄断等方面的法规建设,增强法律的执行效力,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促进上市公司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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