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石安洲(8)
1、 实行军民分治。
2、 楚止官吏擅自科差。
3、 贸易借贷官物者死。
4、 蒙古、回鹘、河西诸人种地不纳税者死。
5、 监主自盗官物者死。
6、 应犯死罪者,具由申奏待报,然后行刑。
7、 禁止贡献。
采取这些措施,是为了安定社会秧序,确立维护蒙古政权的法制。
(三)、赏罚必信,不徇私情,不畏权贵
耶律楚材不仅主张立法定制,在执法方面也提出了一些值得称道的见解。他的《陈时务十策》的第一策就是强调治国必须“信赏罚”。《元史》记载:有一次有人告耶律楚材违制。元太宗盛怒之下把他拘捕起来,但不久又后悔,下命令释放他。耶律楚材不肯松绑。并且说:“臣备位公公辅,国政所属。陛下初令系臣,以有罪也,当明示百官,罪在不赦。今释臣,是无罪也,岂宜轻易反复,如戏小儿?国有大事,何以行?”这是在批评元太宗:不可拿国法当儿戏,赏罚不信,任心弃法,国政就难以推行。
耶律楚材在执法过程中赏罚必信,不徇私情,不畏权贵,这与他能够廉洁自持、严于正已分不开的。《元史》称赞说:“楚材当国日久,得禄分其亲族,未尝私以官。行省刘敏从容言之,楚材日:睦亲之义,但当资以金帛,若使从政而违法,吾不能徇私恩也”。
总之,耶律楚材作为元初开国的一位重臣,是比较开明和有远见的。他的政治法律主张,不仅在当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而且为后来的元世祖行“汉法”,走封建化的道路奠定了思想基础。在我国各民族的融合和经济文化交流的历史长河中,耶律楚材是一位有贡献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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