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从齐玉苓案探讨中国宪法的司法化/何志远(4)

四.宪法的适用性问题

对于宪法的适用性问题,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的是,大陆法系宪法学家考虑到宪法与法律的共性,强调宪法的直接适用性。而美国的宪法自生效之日起,已将之作为一部真正的法律来实施,无需再强调宪法是法律这一点。而中国大陆学者对于此问题主要表达三种观点:宪法直接效力说、宪法间接效力说、宪法直接和间接效力结合说﹝18﹞。

宪法直接效力说认为宪法在无需透过其它立法予以充实的情况下便可直接适用,虽然以其它立法文件使宪法加以具体化有其必要性,但绝不因此就意味着宪法的效力是间接的。主张宪法直接效力说的学者从以下几点进一步加以论述:(一)宪法的具体规定成为一切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一切政党和武装力量以及全体公民活动的直接的法的依据。中国宪法规定了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悬。(二)宪法的规定对一切国家机关和公民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例如,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如果违反了这条规定,就要受到法律追究。(三)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的权限和职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虽然该等内容在有关的法律中也有同样的规定,但从法律的依据来说,是直接来源于宪法。例如在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选举权利,在选举法中亦载有相同的规定,这种权利明显地是由宪法直接赋予的。(四)宪法是有关国家机关处理问题的具体依据。例如,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若果受质询的机关未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有关机关可以根据宪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以保障人民代表的质询权得以实现。此外,有关机关可以直接依据宪法追究当事人的违宪责任的形式,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直接根据宪法罢免由它产生的成员的职务。

就宪法直接效力说而言,《葡萄牙共和国宪法》﹝19﹞更能体现这一点,根据《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有关权利、自由及保障之宪法规定,直接适用于各公、私实体,并对之有约束力﹝20﹞。”由此可见,葡萄牙宪法是明文规定哪一部分内容的条文直接适用。葡萄牙学者认为“直接适用”不但意味着权利、自由及保障之宪法规定在无需立法介入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而且该等宪法规定直接产生效力。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