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齐玉苓案探讨中国宪法的司法化/何志远(7)
最后,《法院组织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院在它的全部活动中如果根本就不选择宪法,还怎么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呢?《法官法》第3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7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的第一项义务是“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第9条规定担任法官的条件之一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此外,中国现行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民法所保护的公民权利仅限于人身权及财产权﹝26﹞,而行政诉讼法也只是针对人身权及财产权作出保护﹝27﹞,换言之,在民事及行政诉讼层面上,“除了人身权及财产权外,宪法中规定的其它基本权利都是不可诉的…﹝28﹞”。 早在中国第一部宪法(1955年)已规定的公民受教育基本权利﹝29﹞亦不例外,由于传统观念所主张从的仅对人身权及财产权的保护而拒绝受理涉及公民受教育基本权利的案件,所以在齐玉苓案件出现前,从没有以保护受教育权为由的民事或行政诉讼案件,可见这项宪法基本权利在司法救济方面显得何等薄弱。
齐玉苓案件在中国司法界中产生了重大的意义,体现在:(一)打破了司法机关拒绝适用宪法这一传统观点,告诉了人们在中国现有体制下如何将宪法司法化,以实际案例告诉人们法院如何适用宪法;(二)法院将受案范围扩大到了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其它宪法性权利的案件,法院受案范围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三)自该案之后,法院的实际审判已经越来越重视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保护。而且再次出现了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之外的其它宪法性权利的新案件。
最后,随着我国法治化的进程以及与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为了与当代民主宪政的进步与发展接轨,强化公民宪法权利的司法保护是当务之急,再者,中国法治环境不断改善,因此,在现阶段实现宪法司法化的条件已经日趋成熟。
定稿于200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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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3日颁布司法解释,准许适用宪法条文对原告的宪法权利进行保护。这一批覆的出台,开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援用宪法进行保护的先例。
注﹝2﹞该司法解释自2001年8月13日起生效,故被称为“8.13司法解释”。
注﹝3﹞中国现阶段的宪法在这方面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于其它国家来说,违宪审查是适用宪法的最重要体现,主要是指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判断立法行为或行政行为或下级法院判决是否违宪。也就是说,在有了法律、法规等的情况下适用宪法以解决法律、法规等与宪法相抵触或不一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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