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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圈占土地行为之表现方式和社会危害性概探/王政(3)
(三)强制抛荒式。《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而且,单从法律上看,国家规定的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手续非常严格,尤其是涉及基本农田和耕地时所要求的征地手续更为严格。另《土地管理法》还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而且对荒地占用的审批权限地方政府相对较大。于是,个别地方政府征用农村土地,为了规避国务院或上级政府的审批,强行让农民把农田或耕地抛荒(中间可能先给农民少量的补偿,一般为二年或三年的青苗补偿费),然后将抛荒后的农田或耕地当成荒地征用。这样,即达到了规避上级政府审批的目的,而且大大减少了对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真可谓“一石二鸟”之计
(四)征少占多式。搞房地产开发、发展工业园区等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土地不可避免。若无任何的征地手续或批文显然是无法遮人耳目,更无法应付上级主管部门的监察。于是,占地二千亩的项目,可以办理五百亩的征用地手续;占地三百亩的项目,可以办理一百亩的征用地手续;占地五十亩的项目,可以办理十亩或二十亩的征地手续。这样,即便上面派人监察,或“挑剔的”消费者购房时要求出具相应证照时,也可以拿出有关征用地手续应付一番。一般情况下,此“征少占多”之障眼法非常有效。因为很少有人去细究其中的“猫腻”,大不了说成是“违规”超标用地,对多占用的土地进行补办手续就是。
(五)土地位移式。大家都非常清楚,土地属于不动产,一般自己是不会移动方位的。但是对土地圈占者们而言,似乎对土地属于不动产的特性不愿认同。他们可以拿着甲处的征地手续到乙处去征用土地,这就如同让土地自己长上脚可以随意变动方位一样,套用物理学上的表述就是“土地发生了位移”。当然,这种圈占土地的方式是假定甲处的征地手续是合法的,不存在虚假或伪造的情况;如果甲地的手续都是伪造的话,那么此种圈占土地的方式就应当改称为“假传圣旨式”了。君莫笑,在农民反映土地被非法占用的几个案例中,我们确实发现存在某几个地级市政府有“假传圣旨”(伪造征地手续)和“让土地发生位移”的实例,但愿这仅是几个特殊的事例。否则,人民政府的形象可都让这些特别的政府“官员”给毁了。
(六)规划变性式。相比住宅、公寓和写字楼用地的审批,工业用地、教育用地或农业开发用地等要好批得多。于是个别房地产开发商为了达到廉价圈占土地的目的,先以工业用地、教育用地或农业开发用地等名义从政府手中买地,然后再积极开展政府公关活动,让有关政府部门修改原城市规划内容或直接进行土地用途变性手续。例如,一些开放商借开发低密度住宅甚至工业项目之名拿地建别墅或在高尔夫球场、旅游度假村内开发别墅即属于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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