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圈占土地行为之表现方式和社会危害性概探/王政(9)
(四)必须考虑将土地的承包、租赁和抵押等情况全部纳入土地登记管理范围内,充分发挥土地的融资担保功能和作为不动产物权转让的公示效力。即应当注重立法和执法的系统化和规范化。也正是由于此方面的原因,我国《物权法》应尽早出台实施。
(五)必须考虑建立相应的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惩戒和激励机制。对非法圈占土地者必须依法给予严惩,“法不严而有法之莫守”;对于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者、查处者或其他有功人员根据其贡献情况一律给予重重奖励,“重赏之下必出勇夫”。即在执法中要贯彻“法律至上”原则和运用“功利主义”思想。
总之,相关土地管理方面的立法应当符合“科学”和“人性化”的基本原则;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过程中应符合“分权制衡”和“注重功利”的基本原则;在对违法者进行责任追究时应遵从“法律至上”和“执法必严”的基本原则。本着上述一些基本原则,对土地管理进行科学立法、从严执法,必可达到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进行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纠正的目的。
2006年7月6日
(作者简介:王政,系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房地产和民刑诉讼等方面的法律业务,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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