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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商标侵权而非正常标示企业名称/谷辽海(4)
案件受理费20 020元,由天津市昊阳玻璃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 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 普 翔
二OO五 年 七 月 日
书 记 员 郑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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