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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制度之立法研究/孟令志(9)
3.分居的效力。其一,解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但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其二,分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分别财产制;其三,分居期间子女归一方抚养,另一方仍享有亲权及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其四,分居期间,如一方生活困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可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用。
4.分居的终止。其一,一方死亡;其二,双方和解,或恢复共同生活之事实。
《法商研究》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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