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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首宗股民状告上市公司欺诈案说起----中国私-人 证券诉讼的困境 出路和意义/蔡文海(5)
虽 然 各 个 管 辖 区 域 对 欺 诈 的 解 释 和 适 用 不 尽 相 同。 但 是, 一 般 来 说,欺 诈 的 构 成 要 件 包 括: 对 重 大 事 实 的 错 误 陈 述; 欺 骗 原 告 的 意 图 (包 括 对 陈 述 事 实 真 实 与 否 抱 着 “无 所 谓 的 态 度); 原 告 对 错 误 陈 述 的 合 理 信 赖, 以 及 原 告 招 致 的 损 失。相 比 之 下,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贯 彻 执 行〈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第 68 条 规 定:“一 方 当 事 人 故 意 告 知 对 方 虚 假 情 况,或 者 故 意 隐 瞒 真 实 情 况,诱 使 对 方 当 事 人 作 出 错 误 意 思 表 示 的,可 认 定 是 欺 诈 行 为。” 由 此 可 见,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的 欺 诈 与 普 通 法 的 欺 诈 概 念 基 本 相 同, 主 要 差 异 在 于 依 据 普 通 法,欺 诈 方 的 主 观 心 态 除 了 故 意, 还 包 括 对 重 大 事 实 是 否 真 实 的 有 意 识 的 忽 视 (conscious disregard), 即 抱 着 无 所 谓 的 态 度。 考 虑 到我 国 的 欺 诈”概 念 实 际 上 比 普 通 法 的 还 要 狭 窄, 普 通 法 不 足 于 保 护 证 券 投 资 者 的 批 评 可 以 适 用 于 我 国。
普 通 法 的 欺 诈 之 诉 为 何 不 足 于 保 护 投 资 者 呢? 除 了 原 告 往 往 难 以 证 明 欺 诈 方 的 故 意 外,原 告 投 资 者 要 证 明 买 卖 证 券 时, 已 经 合 理 信 赖 于 被 告 的 错 误 陈 述 也 是 难 上 加 难。 而 正 是 这 种 信 赖 才 能 确 立 欺 诈 一 方 的 欺 诈 行 为,包 括 捏 造, 歪 曲 或 者 隐 瞒 真 实 情 况, 与 自 身 损 失 的 因 果 关 系。 对 因 招 股 书 的 陈 述 不 实 而 买 入 公 司 股 份 的 购 买 人 来 说, 他 必 须 证 明 其 受 损 失 系 因 被 告 的 侵 权 行 为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即 他 买 入 时 已 经 信 赖 于 这 份 招 股 书。 在 证 券 交 易 背 景 下, 这 无 疑 是 尤 其 困 难 的。 股 票 的 发 行 和 交 易 价 格, 取 决 于 一 系 列 复 杂 因 素。 例 如。 公 司 赢 利 能 力, 公 司 资 产 价 值, 经 理 层 的 素 质 或 者 更 迭, 股 票 市 场 的 供 求 关 系,股 利 政 策 甚 至 国 际 国 内 政 治 经 济 形 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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