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以及其它当代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护问题探讨/张宏民(7)
(三)加强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护,这是发展、繁荣民族文化的必要手段。教育的主要功能在于:一方面是实现对人类共同创造的知识的传授和创造,相互学习;另一方面是各民族通过民族教育形式而进行的对本民族的历史文化的承继、改造和发展。前者是一切现代各国教育的共同点,而后者则构成了多民族国家不同的民族教育之间的差异。一个民族的文化得以延续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教育实现的,离开了民族教育民族文化就无法延续、发展和传承。这样一来,重视民族教育、加强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护,自然就成为了发展、繁荣民族文化的必要手段。
(四)加强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护,这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直接体现。少数民族亦是人民的范畴,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亦要代表和反映少数民族的意愿。少数民族的意愿归结起来,其最根本的意愿就是自身的发展。少数民族要发展,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是根基。因此,发展民族教育、加强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护也就成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和要求。教育部2005年10月28日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的通知》中指出:“做好民族教育工作,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最具体的表现。”[7]
(五)加强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护,有助于少数民族平等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现。受教育权能否有效实现,直接关系到少数民族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现与否。对少数民族的发展,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虽然法律层面上赋予了少数民族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若少数民族无自身素质的大幅度提高,那么导致的结果只能是有权利而无享有权利的能力和水平,即民族间形式上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加强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护,无疑有助于少数民族平等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现。
(六)加强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护,有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是包含发展目的论,发展中心论,发展整体论,发展协调论,发展持续论,发展动力论,和平发展论等理论的科学思想体系。其中,协调发展主要是指城乡发展要协调,区域发展要协调,其实质就是在发展的非平衡中努力做到相对平衡。[8]“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特指我国社会内部的各种社会关系良性运行的社会状态,既包括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各个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各个地区、民族之间的关系。[9]可见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均注重系统内部的均衡发展和良性运作。加强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护,有利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有利于缩小民族地区和发达地区发展上的差距,这实际上是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客观上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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