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谐社会构建中刑事政策的理性思考与完善/邓子文(7)
⒈以合理配置刑罚资源为目标,适度调整犯罪圈和量刑幅度。在定罪量刑设计上应统筹兼顾国家、社会、被害人、犯罪人多方面的合法利益,充分考虑刑罚目的性、有限性和诉讼效益原则、刑法谦抑原则,使罪刑的设置科学合理,罪刑之间基本适应,有利于教育一大批轻犯、集中打击一小批重犯。一方面,对社会危害性不大、能用其他法律手段可以调整且更为有利的违法行为尽量不用刑法手段调整,严格收缩罪刑范围,并根据犯罪各要素的具体情况实行刑罚个别化,合理使用刑罚替代措施,使治罪方式更趋人道、宽容、文明,以最佳手段化解社会矛盾,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实效;特别是对待未成年人的量刑设置应与成年人有明显的区别,在适用强制措施和处刑上要充分体现从轻从宽、感化、教育,尽最大的努力挽救未成年人。另一方面,对社会危害性大有必要通过刑法调整而尚未列入刑法范畴的违法行为,需通过完善刑法加设罪刑,对法定刑明显偏低的应予提高,做到罪刑相当;对严重刑事犯罪、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要继续实行专项集中打击。
⒉以刑罚人性化和轻缓化为取向,适当扩大社区刑和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一是对罪轻、悔罪表现好的过失犯、未遂犯、中止犯、防卫过当犯、避险过当犯、未成年人犯、有立功表现或投案自首的初犯、偶犯等应尽量不适用监禁刑,多适用罚金刑和社区刑(缓刑等);二是对有关职务犯罪因只要剥夺了其职权便让其失去了再犯同类罪的条件和危险性,虽然重惩可对其他公职人员起一定的震慑预防作用,但现实中效果并不理想,甘愿为财冒险、前腐后继的还大有人在,在健全制度机制、加强权力制约监督的同时,对腐败分子采取加大经济处罚判处罚金的措施对加大其经济风险打击其贪财心理会更为有效,对国家社会也更有利。对罪行不是很严重的职务犯罪,可考虑单处加倍罚金或并处社区刑与罚金刑的方式处罚;对罪刑严重的可考虑采取加倍科处罚金、结合没收财产及犯罪人自愿加倍弥补经济损失予以赎罪的方式折抵一定刑期。
⒊以提高诉讼效益为追求,适当扩大不诉范围,有计划推行缓诉制度与诉讼和解制度。为了提高轻案犯改过自新的能力,缓解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和法院刑庭的负担和压力,节约诉讼成本,应大力进行刑事诉讼制度与方式的改革。首先,对罪轻、悔罪表现好、明显可判缓刑或免刑的应作不起诉处理,可以通过严格规范不起诉的条件与标准以确保案件质量,防止不起诉权的滥用,但司法实践中严格限制不起诉率的做法是欠妥的,弊大于利。其次,对罪轻、悔罪表现好、刑期在三年以下的,特别是未成年人,可以考虑采取确定标准和考察期、附加一定条件、交纳足够数量的保证金、健全监督考评机制等方式实行缓诉制度,对考察期内确已改邪归正的予以结案终止诉讼,对继续违法的及时适用强制措施,依法起诉。再次,对由公民之间矛盾纠纷引起的一般伤害案件可以实行诉讼和解制度,即从保护被害人利益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出发,根据被害人与犯罪人双方真诚和解的意愿,在保证被害人正当利益赔偿到位的情况下,允许以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终结或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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