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软件和互联网产业的法律规则:国际化借鉴和本土化创新/杨安进(4)
1、立法
(1)立法要立足现实、解决问题
立法首先要立足于社会现实、深入社会现实,并且是要熟悉行业实务、精通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的人进行立法,避免拍脑袋立法。在北京的地方立法中曾经闹出一些笑话,比如关于禁止使用太薄的塑料袋,规定薄于多少毫米的就不能用,厚于多少毫米的就可以用,但由于没有执法人员成天拿着游标卡尺去量,因此也就沦为纸上的法律;比如关于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的规定,由于居民的水表并不能区分某个时段用了多少水,因此实际上也就无法实施。
在关于互联网的网络游戏、即时通讯、电子邮件、BBS等经营中,现在出现一些问题,许多人就呼吁要实行实名制。但实名制如何贯彻实施,如何评估其影响,也许立法者认为这就不归自己管了,自己就只管立法,立了以后再说,这样有可能又催生出一些纸上的法律,甚至一些负面的法律。
电子签名法虽已颁布实施,但由于受电子商务综合环境的影响,也似乎未起到应有的作用。
实践证明,仅仅从理论、逻辑和主观愿望出发,往往难以提高立法质量。
(2)创设权利要适度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创设虽然是移植制度,但很好地解决了中国的问题。但有些人所呼吁的“域名权”,鉴于域名的技术特性及商业特性,其虽具有一定的标示作用,但完全可以通过已有的权利行使处理相关纠纷,因此,不予创设该权利还是正确的。
互联网的产业会随着增值服务而不断发展,新的权利会不断产生,比如搜索中的关键词,往往又与企业名称、商标等密切相关,另如,基于互联网的一些商业方法是否可以获得专利,这时是否有必要创设新的权利,还是要看现有的立法资源能否充分利用,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的主观能动性能否充分调动,慎用立法资源。
(3)充分利用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作为一种带有立法性质的活动,引起一定的争议,但我认为恰好可以在互联网相关问题上充分利用。对于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暂时还看不清楚看不准确的新问题,司法解释可以起到机动灵活、简便有效的规范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域名、著作权等案件的司法解释,就很好地及时地起到了积极作用。
(4)让产业方充分参与,综合权衡各方利益
有些立法属于部门立法,往往无法综合权衡服务商、公众消费者、上下游产业的利益,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个重要原因是未能让以上各方充分参与到立法中发表意见。
部门立法能否跳出部门利益,真正站在国家、社会和行业的角度看问题,需要立法者的职业道德和良知,也是树立立法者的威信。一些部门立法彼此打架,或者彼此断档不能衔接,暴露出的往往就是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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