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软件和互联网产业的法律规则:国际化借鉴和本土化创新/杨安进(5)
互联网产业竞争极为激烈,一些产业竞争者在为打击竞争对手,往往寻找自己具有官方或半官方背景的“娘家”来助阵,而“娘家”们则常祭起立法的利器来助阵,这种类似于家族打群架的做法,使得立法者实际上充当了争夺市场的打手和保护伞,这样还怎么立法?
学术界、实务界、产业界和公众的公开透明的参与,是立法中权衡利益的必备条件。
2、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
互联网相关产业的案件,往往涉及一个新兴产业、新兴技术,而且在技术和商业模式上变化极快。这些产业大多前途巨大但眼下竞争激烈、生存不易。
在处理此类纠纷上,本人建议并呼吁法院和行政执法部门注意从鼓励和扶持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处理纠纷,尤其要注意产业发展的快速和易变特性,多了解产业的社会现状,不要单纯就法律问题处理法律问题;纠纷处理方式上,多采取调解的方式,判决、行政决定有时是个双刃剑,对于快速变化中的新问题,不期望毕其功于一役,不急于下判为妥;在应对纠纷的理念上,要充分相信并大胆地多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和行业竞争中的自律机制,不要企图依靠法院、政府一家力量来包揽公平和正义,从乱到治是个必然的和渐进的过程,无需心急;鉴于我国在互联网服务商的产业中与世界基本同步走,与先进水平差距不大,十分难得,应在司法和行政执法中注意保持和发挥该趋势。
有些新型的问题,境外的判决也许很精彩,很典型,很具有引进的价值,但如果仅仅为此目的而引进,往往无法解决中国的问题。
3、法律服务
律师和公司内部的法律顾问是法律服务的主体。在对于互联网行业的法律服务中,本人有一些浅显的心得。
首先要鼓励产业的发展和创新。法律服务是个审慎的职业,往往容易过于考虑现有法律和风险。这时,法律服务有可能成为产业发展和创新的负面力量。当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反,但有些风险是可控的,有些空间是可以操作的。也许有些人认为法律服务者尽可提供审慎的法律意见就行了,听不听是决策者的商业判断的事。此言虽有一定道理,但有点象现实中政府部门各管一段的做法,有可能造成脱节,也会局限了法律服务的价值。
其次要词语简洁、通顺、规范。国外律师同行的一些传统做法,往往是最终形成一沓冗长、厚重的文字作为法律服务的成果,这种做法虽然很严谨,但常难以为普通的国人所接受。国人还是习惯于用简洁的语言把主要的关键事情说清楚就可以了,太冗长了无人愿意看。在语言上,有的人喜欢使用翻译的文本,但翻译出来极为拗口,没有按照中国人和现代汉语的表达方式进行二次创作和规范,而是按原意和原来顺序对译,几乎不忍卒读。其实可以将其主要表达的意思利用重新组织的语言,做出一篇符合中国人阅读习惯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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