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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软件和互联网产业的法律规则:国际化借鉴和本土化创新/杨安进(6)
第三可以多做劝说、游说和宣传的工作。互联网相关法律实务问题常比较新颖,法律服务者自己要对理论、产业状况和法律实务有一定了解,形成自己较成熟的观点,然后通过劝说、游说、宣传的方式与他人交流沟通,逐渐形成主流观点。
四、互联网产业考验我们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制度创新能力
在我国的一些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良的趋势,那就是照搬(或者简单组合后照搬)发达国家的制度,没有充分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在制度建设上几乎丧失了自我独立思考和价值判断的能力,甚至觉得移植于国外本身就是一个充分的理由。这种思路导致我国一些制度创建上脱离国情,导致无法操作,或者因理论化过强而失去立法上的应用意义。
互联网领域的立法更需要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去体验,而不是在办公室空想着国际上的先进条款和理论上的逻辑关系拿来就用。我们应当有面对复杂的社会现实进行自我价值判断和独立思考的能力,而不是一味跟在别人后面亦步亦趋,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东西来解决中国问题。
司法中也一样,并不是美国的判例中的理念就必然适合中国,或者说就必然能解决中国的问题。我们还是要在我们的田间地头、街头巷尾寻找适合我们的司法理念。当然,这需要我们下力气去调查、体验和思考。

五、有关案件代理的感想
1、雅虎中国(3721)与百度系列案件
该案是因双方搜索软件的冲突导致的互相诉讼的系列案件,案件结果互有胜负。抛开案件的具体情节,从该案件代理中,我们可以发现,雅虎中国和百度作为同行业中的大企业,可以通过诉讼逐渐增加了解,建立规则。作为律师,除终于委托人的利益办好案件之外,还可以从全行业的角度,分析和洞察行业的大势,进行严谨的法律趋势判断,并协助当事人进行商务判断,从而让企业针对纠纷中的问题及其前景较准确的预期和判断。是为案外的工作。
2、汉王公司诉台湾某公司软件侵权案
该案系有较大影响的涉外软件侵权案,并且有境内权利人作为原告。在该案代理过程中,除做好案件本身的工作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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