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保护计算机软件设计思想/杨安进(5)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审查指南》的要求,对包含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应当在说明书中清楚完整地描述计算机程序的设计构思、技术特征及实施方式,附图中应当包含计算机程序的主要流程图,但无需提供源程序。
这样,只要说明书中对程序流程的描述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编写出相应的程序,而无论使用什么计算机语言,编制的程序是简练还是烦琐,都认为是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充分公开。
在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根据说明书中描述的计算机程序设计构思和主要流程图,用自然语言将技术方案写成产品或方法。
这样,只要该整体方案中,计算机程序之外的其他技术方案符合授予专利权的要求,且计算机程序所公布的技术方案符合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条件,那么,该程序的设计思想就得到了专利法保护,而无需考虑该程序的具体表达形式。授权后,他人再采用相同或类似的设计构思、流程编制计算机程序解决相同或类似的技术问题,实现相同或类似的技术效果,就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简洁地看,我们似乎是把上述关于著作权的保护中的最能体现设计思想的设计方案书、流程图等文档搬到专利申请文件中,再配以其他一些满足专利法要求的要件,就达到了专利法保护的目的。
专利法的保护使得利用著作权法、技术秘密法保护软件设计思想时不予保护的、模棱两可的、难以取证的、颇费周折的因素都变得明晰而确定,使得人类设计计算机软件的智力劳动成果中最精华的设计思想保护彻底摆脱了表达形式的束缚,回到了其本质所属的法律保护领域。而且,这种保护方式的取得对于绝大多数工业技术领域的软件都不是很困难的。一些国内软件开发企业常忽视了这些,从而在软件保护中处于无可奈何的劣势。
当然,对于利用专利法保护计算机程序,有人认为会损害软件技术水平不发达的国家的利益,助长技术发达国家的技术垄断。这样的观点如同讨论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在多大程度上涉及最终用户一样,属于立法中的利益平衡问题,包括平衡权利人与国家、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平衡不同国家间的利益,虽然问题本身是个很有意义的大问题,但在立法完成后又变成一个无法影响现实的虚问题。而且,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密、全球化趋势日益加速的今天,法律对利益的平衡本就是一柄双刃剑,不见得完全有利于甲方而完全不利于乙方,况且,综合利益的平衡也不能仅限于计算机软件领域,弱者能否崛起有很多因素,法律规定只是其中之一。
综合以上,我们可以看到,对计算机软件设计构思、技术方案、软件结构等属于技术思想范畴的保护,不仅是应该的,而且是通过著作权法、技术秘密法、专利法都可能实现的,同时,这种保护正处于被加强的趋势。对于我国当前来说,综合运用这些保护方式而不单独依赖某一种方式,可能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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