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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数字化音乐网络传播: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杨安进(4)

五、网络服务商的责任
在以上三种商业模式中,内容提供商的法律责任相对好处理,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早已做好准备,争议仅仅是一些细节而已。
1、关于搜索服务商
搜索服务商的责任取决于服务商对搜索结果进行了什么样的干预。根据网络搜索的市场需要和技术状况,干预是必然的,是个度的问题。
搜索服务商对搜索结果的干预,其目的必须是正当的,也就是说其目的应当是有利于用户搜索目的的实现。这必须满足三个要求:一是搜索的信息量尽可能全面,二是搜索的结果排列和显示尽可能准确,三是搜索结果要体现无歧视的原则,即在合法的情况下对搜索的信息一视同仁。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说对搜索结果的干预是正当的。
(1)目前判例
在叶延滨诉新浪网的案件中,法院认定搜索引擎提供作品所上载的网站的链接,并不构成侵权。在华纳唱片公司诉Myweb案件中,双方调解结果实际上确认了经精确分类和编排后的链接和本网页下载构成侵权,在正东唱片公司诉世纪悦博的案件中,法院通过判决基本确认了华纳唱片公司诉Myweb案件中的调解原则。
从目前判例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单纯的信息链接不构成侵权;精确到歌手或歌名的搜索结果编排再加上本地网页上操作的下载,会构成侵权。这两个环节任意稍加改动还会构成侵权吗?有待新的案例认证。
(2)对搜索结果的干预
上述判例之所以不一样,原因就在于搜索服务商对搜索结果的干预的度不一样。理论上讲,对搜索结果无论进行多么精心或精确的编排,都是应该鼓励的,看来问题出在下载环节,而下载环节又体现为对用户的感受的理解。
谁都明白搜索服务商的服务器并不提供下载或上载歌曲,歌曲本身的上载、下载都要通过内容提供商的服务器实现。那么,仅仅是让用户感觉到是在搜索服务商的网站上下载的歌曲,或者说搜索服务商提供了足够详细准确的下载通道,或者理解成说内容提供商的服务器仅仅成了搜索服务商的存储工具,这样就使问题产生了颠覆性的变化吗?
这么一想问题似乎确实严重了,搜索服务商甚至已经同时成了内容提供商。搜索服务商是否只能卖搜索结果,而不能卖被搜索信息本身?问题似乎就悬在了下载方式这个环节。但是,搜索服务商就是以网络海量信息的网页作为加工对象的,其搜索结果和下载都依赖于这个海量信息里都装了些什么东西,而恰恰是这一点无法由搜索服务商来识别和控制的。因此,这个问题还是值得商榷的。
(3)内容提供商和搜索服务商的责任关系
搜索服务商的侵权与否,直接取决于内容提供商的侵权与否。如果内容提供商不侵权,那么通过搜索服务商的下载也不会侵权,这符合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如果内容提供商侵权,那么搜索服务商也只有在明知(比如被权利人通知)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这符合我国民法中共同侵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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