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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数字化音乐网络传播: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杨安进(7)
4、鉴于我国在互联网服务商的产业中与世界基本同步走,与先进水平差距不大,十分难得,应在司法中注意保持和发挥该趋势。

六、立法和司法中的独立思考能力
在我国的一些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良的趋势,那就是照搬(或者简单组合后照搬)发达国家的制度,没有充分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在制度建设上几乎丧失了自我独立思考和价值判断的能力,甚至觉得移植于国外本身就是一个充分的理由。这种思路导致我国一些制度创建上脱离国情,导致无法操作,或者因理论化过强而失去立法上的应用意义。
最严重的制度移植失败的例子就是我国的证券制度,这些制度无不看上去很美,但没有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没有结合中国国情,导致恶劣的后果,几乎沦为笑话。另外,我国合同法中的要约、承诺制度,由于学理考虑过重,虽然逻辑上很完美了,但实践中的合同纠纷并未因此条款而产生过什么变化,这种过于理论化的设计导致立法资源的浪费,而该下力气解决的实际问题却无法解决。
网络服务商纠纷中的通知、反通知的制度也与此类似,看上去逻辑很严,但难以操作。比如,因通知和反通知会在操作上消耗企业怎样的资源,如果就通知和反通知本身产生争议就会引发新的纠纷,通知和反通知的对方不承认收到怎么办,通知和反通知的形式和内容如何审核,实际应用情况如何。所有这些问题在没有仔细论证之前就拍脑袋立法,不仅浪费资源,还可能添乱。
而我国的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虽然没有发达国家的先例,但这种根据国情的制度创新却能激发农民的积极性,照样很好地解决了13亿人的吃饭问题。
互联网领域的立法更需要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去体验,而不是在办公室空想着国际上的先进条款和理论上的逻辑关系拿来就用。我们应当有面对复杂的社会现实进行自我价值判断和独立思考的能力,而不是一味跟在别人后面亦步亦趋,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东西来解决中国问题。
司法中也一样,并不是美国的判例中的理念就必然适合中国,或者说就必然能解决中国的问题。我们还是要在我们的田间地头、街头巷尾寻找适合我们的司法理念。当然,这需要我们下力气去调查、体验和思考。

七、大结局
唱片公司和网络服务商最终当然不会成为仇人,谁也不会和钱过不去。两个阵营如何实现优势互补和市场利益共享,恐怕是要反复谈判和判断的问题。
如何授权,如何收费等实际操作应该抓紧研究。由于中国有13亿人想听音乐,在如此天文数字的市场面前,相信商人们没有解不开的疙瘩。但这其实不是唱片公司和网络服务商就能自行解决的问题,“沉默的大多数”是谁都要掂量的现实问题。所以,各方理想的团圆大结局虽然不要寄望于很快到来,但毕竟会向越来越团圆的方向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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