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关键词搜索中的权利纠纷和服务商责任问题/杨安进(5)
另外还涉及到公序良俗的问题。比如,不应将一些严肃的通用名称让一些不严肃的网站所有者购买,有一些涉及政治、民族、宗教等一些敏感的通用名称不应作为关键词,等等。但涉及到此类问题时,有谁作为主体予以纠正将是个问题。
3、特定词汇
这主要是涉及到一些特定公共事件的词汇、公民姓名等。目前此类关键词的商业使用可能不多,纠纷也少见。如果出现具体个案,将可能需要比照上述标识性权利词汇和通用词汇的有关原则和标准来判断。
三、服务商的义务和责任
搜索服务商在其经营性质上与经营域名注册服务、电子邮件、BBS、网络广告等服务商一样,存在一些共同特性:其一是充分尊重、利用和发挥互联网的快速、便捷、高效特性;其二是面对不特定的公众主要提供技术平台服务,不实质性介入服务内容本身的经营活动。
由于上述第一个特性,决定了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必须基于互联网进行,而且必须快速处理,甚至实时进行。否则,互联网就失去了技术优势,从而失去了经济优势。要满足这个特性,服务商就必须节省程序,不进行复杂耗时的审查、异议、答辩等程序,而将相关问题一方面交由客户自己斟酌处理,另一方面交给后续程序处理。
由于上述第二个特性,使得服务商必须面对空前的大量信息,对这些信息的获取、辨别、筛选,要么完全超出了网络服务商专业范围、人力和财力范围,要么超出了网络服务商进行判断的权利范围。同时,这个特性还使得网络服务商所提供服务内容的法律风险掌握在客户和第三方手中,自己无法预知和控制。要满足这个特性,服务商就只能对这些信息进行初步筛选,以一名普通公众的眼光进行筛选,而且主要针对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的信息进行筛选,而无法对涉及具体主体的信息进行筛选。
这些特点由于互联网的特殊属性而具有特殊内容,综合起来,这些服务商一般都要针对互联网这个开放系统所拥有的大量不可知、不确定信息,在线为不特定的对象提供不见面的快速、准确的服务。网络服务商由此带有一些特殊性。
因此,在这类商业活动中,确定网络服务商的义务和责任时就要充分考虑到平衡各种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平衡互联网技术所带来的好处和所带来的对现有法律秩序的冲击之间的平衡。而在考虑可能发生的对现有法律秩序的冲击中,对直接利用互联网服务的行为人的约束应足以促使其在法律框架内规范使用互联网,而对网络服务商的约束应足以打击恶意行为但又不至于迫使服务商放弃基于互联网的商业服务。
因此,确定服务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时,就不能损害网络服务商服务行为的上述两个特性,否则,过重的义务和责任就只能迫使服务商放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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