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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关键词搜索中的权利纠纷和服务商责任问题/杨安进(7)
对网络服务商义务和责任的上述规定,是考虑到现实中网络服务商不可能逐一核实这些海量信息,这些核实的工作将使得互联网技术优势荡然无存。因此,法律责任一般由直接行为人承担,而只规定网络服务商的事先的一般注意义务和事后纠正义务。事先的一般注意义务只要网络服务商不是自己直接实施侵权,也不是故意串通的,则算尽到此义务。事后的纠正包括根据权利人的适当警告进行纠正,也包括依据仲裁裁决、司法判决进行纠正。网络服务商尽到事先的一般注意义务和事后纠正义务的,应当可以免责。
上述规定和原则并非中国独有,相反,是国际比较通行的做法在中国的实践,是一种国际惯例和国际经验的国内化。
因此,针对搜索服务商的法律义务和责任问题,本人认为:
1、服务商可以采纳《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中关于“通知”和“反通知”的规定,将其合理融入到自己的作业流程中;
2、只有在故意的情况下,服务商才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3、服务商应尽到一般社会公众的审查义务,主要是防止侵权和避免破坏公序良俗。服务商应积极履行生效判决、裁决、调解文件中的需要服务商从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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