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朱义全(7)
(三)其他方面的完善
首先,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制度,要从保证司法公正的政治高度出发,积极运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庭审中,要落实人民陪审员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克服主审法官在审判中占主导地位,陪审员只是陪衬、摆设的现象。其次,人民陪审员要提高责任意识,要认识到参与审判既是政治荣誉,也是法定使命。合议时要积极提出自己的意见,而不是一味盲目从附和审判员的意见,使合议流于形式。要坚持严肃执法,遵守审判纪律,遵守法庭规则,保证案件公正及时审理。从而建立起一支具有专业知识、富有责任感,素质优良、作风民主的人民陪审员队伍。
注 释:
①曹建明:《人民陪审员培训教程》
②陈盛清:《外国法制史》
③丁受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④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⑤许崇德:《宪法学》
⑥李永田:《对人民陪审改革的一点思考》
⑦申君贵:《对我国陪审制度的否定性思考》
⑧何家弘:《陪审制度纵横论》
⑨李成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 2005年检察日报第8期
⑩蒋惠岭:《论陪审制度的改革》,载《人民司法》1995年第6期
参考文献
1 陈盛清主编:《外国法制史》
2 雍定远:《加强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
3 何家弘:《陪审制度纵横论》
4 许崇德:《宪法学》
5 李永红:《人民陪审:独立而权威的司法》
6 黄爱国:《理想的嬗变和现实的选择-我国陪审制度的理性思考与改革设想》
7 李永田:《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一点思考》
8 申君贵:《对我国陪审制度的否定性思考》
9 蒋惠岭:《论陪审制度的改革》
10 张辉、王学堂:《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问题和对策》
黑龙江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朱义全
电话:0467-247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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