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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损害赔偿/肖婧(8)
于侵权法而言,作为第一位的仍应是救济问题。否则对受害人的保护极为不利。
(一)补偿功能
补偿是医治精神创伤,使被侵害人精神状态平复的必要手段。在受到不合理的精神打击时,及
时而且真诚并为被侵害人所接受的补偿,是医治精神创伤时必要的方式。无论对精神损害侵权
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哪一种,都应该把补偿作为承担责任的目的之一。补偿首先是减轻精神痛苦
的手段,又是回复精神利益的手段。
(二)惩罚功能
民事责任的承担一般不具有惩罚加害人的性质而旨在于补偿或者救济。但是,对于侵害人主观
恶性较大的侵权行为,仅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并无法消除受害人敌对的复仇心理。而且对于主
观恶性较大的侵权案件适用惩罚原则,也可以警醒侵权人,同时对整个社会也是一种导向作用
,有利于维持良好的生活秩序。
结束语
本文的中心意义在于界定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探讨精神损害物质救济的立法合理
性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所谓精神损害,就是因为他人之不当行为而导致的精神利益
的丧失或减损,故精神损害赔偿,就是民事主体因其精神性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致精神利益丧
失或减损,而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立法进行救济和保护。而精神损害用物质来赔偿的合理
性即在于马克思主义的物质与意识相互作用理论。精神损害赔偿不仅适用于精神性人格权与物
质性人格权受侵害的场合,也适用于身份权和具有精神性价值的财产权益受侵害的场合。精神
损害赔偿的作用主要在于补偿功能,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惩罚功能。
精神损害赔偿端及的问题较多,由于篇辐所限,本文无法全面论述,特别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的标准问题。同时,由于能力所限,以上的探讨也存在一定的疏误与偏见,只唯望能起抛砖引
玉之作用。
注释:
1、张新宝著:《名誉权的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119页
2、王利明、杨立新编著:《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365页
3、王利明、杨立新编著:《侵权行为法》,364页
4、张新宝著:《名誉权的法律保护》,199页
5、张新宝著:《名誉权的法律保护》,199页
6、张新宝著:《名誉权的法律保护》,199页
7、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三版,146页
8、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142页
9、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142页
10、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1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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