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监督权的重新配置与法律监督机制的创新--—— 关于突破我国法律监督困境的制度构想/李飞(15)
(2)程序设置
法监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制的枢纽,要切实发挥其功用,与之相配套的、具体的、周详的、可操作的程序规范至关重要,必须为当事人启动监督、获得救济提供合理而周全的程序保障。
四、层级式法律监督机制
通过上述对法律监督权的重新配置以及法律监督机制的枢纽机关法监院的设立,在这种权力格局和国家机关间的相互关系下,形成一种层级式的法律监督机制。具体可分为四个层级。
1、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
全国人大是绝对第一层级,其他国家机关都受其监督并对其负责,其他国家机关无权监督全国人大;全国人大主要监督法监院来实现其法律监督职能;对全国人大的监督主要通过两个途径:一是内部监督,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制度以及人大常委会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制度;二是外部监督,建立人民群众对人大及人大代表的监督制度,比如完善人大代表罢免制度、人民提案制度等。
地方各级人大是相对第一层级,即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划内属于第一层级的监督,其有权监督本行政区划内的其他国家机关。对地方各级人大的监督途径同样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但在外部监督方面,除了人民群众的监督外,还要受上级人大的监督,以及受法监院对其立法活动的专门监督。
2、法监院
法监院是法律监督机制的第二层级,他是法律监督机制的枢纽机关,一方面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另一方面对行政、司法、检察等国家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和协调。法监院只是对国家机关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而没有直接处理所涉事务的实体权利,从而保障法监院作为监督者的超然的地位,不牵涉入利害关系之内,同时法监院也是行政、司法、检察等国家机关发生法律矛盾时的协调机关。人大主要通过法监院来实现其法律监督职能。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制的第三层级。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来监督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通过职务违法的查处和职务犯罪的侦查来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民法院是通过给予相对人救济途径来保障法律的实施,人民检察院是通过监控执法、司法人员的行为来保障法律的实施。
4、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制的第四层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企事业单位、公民执行和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同时行政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制中的主要被监督对象,既有法监院对其行政立法、行政程序进行监督,又有人民法院对其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及对其公安机关的侦查措施进行监督,还有人民检察院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方面的监督。之所以将行政机关置于国家法律监督的最底层,是因为行政权不同于其他国家权力,国家的法律绝大多数是通过行政机关来具体实施,“行政权最经常、最广泛、最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公民个人、组织的权益,且行政权实施的程序远不及立法权、司法权行使的程序严格、公开” ,从而行政权最容易被滥用,因此不可避免地成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制中的主要的被监督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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