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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监督权的重新配置与法律监督机制的创新--—— 关于突破我国法律监督困境的制度构想/李飞(17)
在本文构想的法律监督权分配格局下以及层级式法律监督机制的框架内,现在理论界、实务界争议的诸多问题的都可以得到一揽子解决,比如违宪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审查、人大个案监督、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的监督、人民监督的有效途径、检察权的性质、“监督监督者”的怪圈、司法体制等问题,其实都不是独立的问题,这些问题要得到较好解决,都不可避免地要从政治体制及宪法层面上找根源,因此,只有从根源上综合分析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从而作出科学合理的法律监督权的配置,建立一个新法律监督机制,也即以现有上述问题为着眼点来构建法律监督机制,同时又以所构建的法律监督机制作为平台来进一步解决现有问题,这便是笔者写作本文的初衷所在.

参考文献:
1 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42页
2 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58~465页
法律监督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相应法律监督权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监督权包括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力及其他组织、个人享有的法律监督权利,狭义的法律监督权是指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本文论述的法律监督权仅指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力。
3 蔡定剑:《加强人大监督亟需程序支持》,载于《人民论坛》2006年第五期
4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81页,转引自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26页
我国宪法第2条第1、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因此,从权力来源上看,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来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0、240页
5 程湘清:《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略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权》,载于《法制日报》2001年6月14日
工作监督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一府两院"的行政管理工作、审判工作、检察工作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是否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而进行的监督。工作监督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总体监督,财政监督,计划监督和人事监督。
6 陈卫东:《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析》,载于《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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