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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工业产权诉讼/武卓敏(5)
(三) 联邦最高法院提供的法律救济
如果不服联邦专利法院上诉审判庭做出的命令,则可以在该命令发出后的1个月内向联邦最高法院(Bundesgerichtshof)提出申诉(Beschwerde) 。但是该申诉必须满足专利法第100条或商标法第83条规定的申诉理由,或者获得了联邦专利法院的允许后,才可以被受理。
在涉及重要的法律问题时,专利法院必须允许当事人向联邦最高法院申诉。在案件涉及重要的法律问题、或者当联邦最高法院的审理对形成统一的法院判决或实施权利来说至关重要时,联邦最高法院必须受理申诉案件。此外,如果申诉人能够明确的指出专利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曾出现过严重的程序错误时(无需批准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也应当受理。如:审判庭未依法组成、诉讼参与人的合法陈述权(被听取陈述权)被剥夺、命令理由不足等。
联邦最高法院仅对这类案件仅做法律上的审查。审理中,当事人必须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经过审理后,联邦法院将以“命令(Beschluss)”的形式做出决定。它可以驳回申诉请求,抑或撤销原判决并发回联邦专利法院重审。从2004年的统计数字看,通过联邦专利法院批准的申诉案件为31件,联邦最高法院受理的批准申诉案件为16件,受理的无需批准的申诉案件为8件。
如果不服无效审判庭做出的判决,则可以在判决公布后的一个月内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Berufung) 。与上面的情况不同,该类案件的上诉无需专利法院的批准。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上诉后,将对案件的法律与事实问题一起进行审查。如果需要,最高法院还有权进行调查取证。由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审判庭中没有技术法官,所以涉及技术问题时,往往需要借助鉴定来协助审判。
二、 工业产权侵权诉讼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一审案件(除著作权纠纷案件以外 )由各个州法院(Landgericht)负责。地域管辖问题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12、13、32条)进行确定。
专利侵权诉讼中,若涉及专利无效的问题时,当事人只能向联邦专利法院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受理民事侵权诉讼的法院并没有权力对专利有效与否做出判决。一旦无效宣告申请被联邦专利法院受理,只要无效宣告的结果对侵权诉讼有实质性的影响,侵权诉讼将被中止,直至专利法院做出判决。但是无效宣告申请在没有被联邦专利法院受理之前,受理侵权诉讼的法院不得质疑专利权的有效性。商标侵权纠纷如果涉及撤销问题,一旦撤销程序启动,受理侵权诉讼的法院必须等待德国专利与商标局做出相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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