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工业产权诉讼/武卓敏(6)
侵权诉讼由州法院进行一审之后,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以向州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作为二审的救济手段,当事人还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再审。在联邦最高法院也是由相同的审判庭进行审理: 商标与外观设计由第一民事审判庭负责;专利、实用新型、集成电图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案件由第五民事审判庭负责。最高法院的这种分类集中审理方式确保了法院判决的一致性,也为法律实践提供了必要的指导,有效避免了法律适用的冲突。
LL.M. 德国海德堡大学外国与国际私法及经济法研究所。Email: iprlaws@gmail.com
我国把实用新型与发明均纳入了专利法的调整范围,而德国的专利法只调整发明专利。
有的文章把Bundessortenamt翻译成“植物新品种局”。这种翻译是不准确的。首先,从字面意思看,联邦品种局的翻译更为准确;其次,从其职能看,该局不是仅仅处理植物新品种事务。如:可交易植物品种的许可。这些职能并不都涉及植物“新品种”。
参考文献:
伊尔茨黑伏尔( Ilzhoefer),《专利、商标与著作权法》(德)2005年第6版,慕尼黑Franz Vahlen出版社,第16页,页边码59。
载《德国专利法院信息手册》,联邦专利局出版与公开部2005年12月31日出版,第4页。
截止至2006年5月8日。下文中涉及的数据均截止于该日期。
德国民事诉讼法中临时处分属于临时措施范畴。
见德国专利法第87条第1款;半导体保护法第4条第4款。
见德国专利法第79条第1款,商标法第70条第1款。
见德国专利法第84条第1款
载《德国专利法院信息手册》(德),联邦专利局出版与公开部2005年12月31日出版,第8页。
这一过程即所谓的单方当事人程序。
这一过程即所谓的双方当事人程序。见德国专利法第110条。
根据德国著作权法第104条规定,著作权纠纷的受理在原则上与普通民事案件一样,由初级法院(Amtsgericht)受理。但如果纠纷涉及劳动与服务关系,如职务作品的,则由负责劳动及相关行政法律案件的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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