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与法治精神/蔡武(4)
2、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条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条件是指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们普遍对法律的观点,认识应该达到的规格和标准。
(1)法律至上,是指法律在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所有的社会规范都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我国社会生活中,民间社会的行为传统上,习惯上更依赖论理规范的调节;正式制度化的行为,尤其是组织化的管理行为,则更依赖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和领导意见。本来,论理规范是不具有外在强制性的,但是,由于正式制度本身的非规范性因素导致论理规范凭借国家强制实施。因此,国家生活中,形成了规范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的多重化的现实,而且这些行为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造成民间行为和国家行为的混淆,公私不分,法律至上则能够维护中央和国家统一领导的权威,又能够使每个人享受到法治社会的公民自由,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权利平等,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平等,就是承认所有的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实际上,权利平等是平等权的核心,立法不平等就不会有法律实施的平等,法治国家的平等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平等,是反特权的平等,是市场主体公平之争的平等。因此,离开了权利平等,就不是法治国家了,而是特权化的封建性质的国家。
(3)权力制约,是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公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其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权力制约是相对于权力至上而定的,而权力至上的思想根源则是“为政在人”的贤人政治观念,实践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必须被滥用,权力制约就是要依靠法律的规定,确定权力之间的关系,使权力服从法律。
(4)权利本位,是指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类型,国家是为人民服务的形式,国家权力之所以必须是有限的,就在于它来源于人民。因此法律义务的设定,必须出于维护相应的法律权利或公众利益的需要,并经过必备的法律程序通过。
三、法治精神与和谐社会
法治精神既是和谐社会的必备要素,又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成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律的基本价值——秩序、人权、正义、效益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必要条件。
(一)法治精神所维系的秩序是和谐社会形成的重要标志
“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它包括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法治精神所维护的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是一种有序的社会状态,这种有序性是通过正常的社会关系的稳定性、社会结构的有序性、事件运行的规范性、事物发展的程序性、事件的可预测性等表现出来。达到某种秩序,既是法治精神的目标和结果,也是检验是否厉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指标。社会秩序本身就是在法律秩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法律秩序是法治精神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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