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劳动教养人员适用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处罚程序的思考/李颖(3)
2、监督程序的运作
(1) 监督的被动性
延长劳教期处罚的监督程序的启动是被动式的,一般情况下,只有在个案处理中出现较大争议或较大影响,由当事人(劳教人员及其家属)提请,监督才会介入。监督的被动性削弱了监督职能,降低了监督效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效果。相反,如果变被动为主动,监督程序提前介入,与调查处理同步进行,一方面促进了调处程序的公开,另一方面,变结果监督为过程监督,既保证了监督职能的行使,又提高了监督质量,增强了监督效果,且促进了执法公正,可谓一举数得。
(2) 监督的实质性
监督程序启动后,调处工作一般是以调阅案件卷宗材料、找当事人(劳教人员)谈话了解情况等为主要内容的形式审查,对案件的具体细节、情节,证据来源,证据有效性,证据证明力大小以及取证程序的合法性等问题没有给予关注或关注不够,往往使个案监督流于形式。这里有认识上的偏差:一是处理劳教人员不用像审判工作那样,要求严、规格高,必须对案件做到定性准确、定量合理,同时这对案件调查人员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难度较大。其实不然,规范劳教人员案件的处理,既是公正执法的现实需要,又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更是公民合法权益(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因此,对待劳教人员案件也必须观念上重视起来,要求上规范起来,做到定性、定量的合法、合理、合度。二是只要监督工作人员调阅了材料、谈了话、做了笔录,就是监督,其实这(形式审查)只是一方面,缺少实质意义上的审查监督,是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监督质量的,这正是不少案件查不出问题却又存在问题的症结所在(结果往往是以民警管理不严、教育不够、基础工作不到位等理由结束调查)。
因此,在监督过程中,融入实质审查,就成了保障程序公正,实现实质正义的必要。
3、法律救济的及时与有效
延长劳教期处罚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有两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执法实务中,涉及劳动教养的案件,绝大多数是因不服劳动教养决定而提起的复议和诉讼,因在劳动教养期间受处罚如延长劳教期而寻求法律救济的案件很少或(有的地区)根本没有。这也反映了法律救济在劳动教养执行中的缺失。法律救济在延长劳教期案件中为何会有如此尴尬境遇?这里也有认识上的因素:
(1) 救济程序烦琐,只会阻碍甚或阻滞管教工作。
法律救济程序启动,调查、取证、质证、审理、判决等一系列工作程序便随之展开,传统观念认为,无论哪一步骤的进行,都会影响劳教人员的正常改造,部分劳教人员会因此心存侥幸,有的则甚至抱着惟恐天下不乱的心理,临“死”也要折腾一番。如此,对劳教人员的安心改造及改造效果势必会有极大的冲击,进而严重影响管教工作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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