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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劳动教养人员适用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处罚程序的思考/李颖(7)
(2)笔录用语不规范。主要是方言、土语过多且没有注解,并且有关法律术语的运用欠缺严谨,有失规范。
除此之外,在部分单位、部分民警身上还存在“一人审查、单独裁决、独自执行”的违反程序的执法现象。如讯问劳教人员时,须至少两名以上民警同时在场方可进行,而有的民警或出于省事的目的或根本不知其然,就做起了“审判官”,操起了生杀予夺之大权,判起了“葫芦案”……
如上,在延长劳教期的执法中,包括制度设计上,还存在诸多问题。我们所期待的不仅是问题的解决,而更应关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同时重视执法人员执法素质建设、执法理念培植、执法思维养成,既要重视执法制度的订立,又不能忽略执法主体素质的提高,这样才能有力促进延长劳教期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切实提升劳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从而以良好的姿态迎接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制变革。

*行政复议也可作为行政终局裁决的一种,此类行政复议即为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文中提到在制定行政终局裁决制度的同时作出行政复议除外规定,将延长劳动教养期限案件的行政复议设定为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出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劳教人员合法权益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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