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看工商执法如何抽样取证/田凯(4)
10、应履行告知义务,让当事人充分行使知情权。抽样前,应向当事人介绍抽样送检的目的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等;告知当事人必须妥善保管留存样品,不得私自拆封、调换、毁损样品,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行使复检申请权;及时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有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权利。
不得剥夺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救济权利。如果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申请,则视为当事人承认检测结果。因此,在时间上要经过复检申请法定期限15日后才能终结调查,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然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抽样笔录的制作要求
1、“抽样时间”、“抽样地点”栏目中应精确填写抽样的时间和地点;
2、抽样人是指到现场负责抽样的办案人员。如检验机构派员抽样的,则应在“抽样栏”栏目中注明;
3、抽样物品、数量应填写抽样物品的名称及数量;
4、抽样情况:应写清被抽物品的总体情况,包括规格、型号、货号、购进数量、库存数量、单件重量、包装情况、标识、合格证等情况。同时,应写清抽样取证的详细过程,同一类的种类物品中抽取了多少件;
5、样品加封情况:应如实记录样品加封的情况;
6、备注:抽样取证过程中的特殊事由,如当事人拒绝到场邀请其他人作为证人的,应在此栏目中反映出
抽样取证是工商执法办案的一把利器,但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第三方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来判定违法事实,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是,如果我们在抽样送检程序上存有问题,有时反而会成为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突破口。因此,将抽样取证工作做得细致些,确保程序合法,会更有利于查办案件
附件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摘录)
第十五条 监测所需样品由承检单位抽样人员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按照规定抽取。
抽取的样品应当场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被监测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监测人,并对不格商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 被监测人或者标称生产企业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被监测人私自拆封、调换或者毁损备份样品的,视为放弃复检。
附件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抽样取证时遇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如何办理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8]第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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