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主体的模式变迁分析——以法律规避型制度创新的视角/兰翔(6)
如此看来,在相关法律规范未完善统一之前,我国员工持股主体模式的法律规避型制度创新远未结束。与之利益相关的个人、企业及地方政府仍会在规避法律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出新形式的员工持股主体模式从而实施员工持股制度。
四、结论
以法律规避型制度创新的视角所进行的上述分析表明:在法制不完备的当代中国,法律规避行为的产生不可避免;法律规避同时也能够成为制度创新的重要途径。员工持股主体模式的变迁历程只是法律规避型制度创新体现在当代中国经济领域的一个典型缩影,而其他类似的制度创新在现实社会中还大量存在。
因此,我们必须关注与重视法律规避型制度创新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积极作用。立法机关与行政主管机关也应当从现实的法律规避型制度创新中进行合理的汲取,进而完成法律的审查、修改与制定,形成符合社会经济生活所需要的法律规范体系,使员工持股及其他制度实践进入有法可依、依法运作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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